本案中,某进出口贸易企业由于向个人购买货物无法取得发票,于是在2020年5月-8月期间,通过支付手续费的方式取得某印刷企业等4家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抵扣造成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将其违法行为定性为偷税并处以罚款。另外,税务机关于2024年5月24日对某进出口贸易企业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C税稽二罚[2024]1号)。由于该企业部分下游企业在协查过程中对接受虚开发票提出异议,税务机关对本案进行了复查并撤销原《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重新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C税稽二罚[2024]2号)。
从C税稽二罚[2024]2号处罚决定来看,税务机关认定了某进出口贸易企业向自然人采购原材料业务的真实性。基于此,税务机关将某进出口贸易企业通过支付手续费的方式取得虚开发票的行为认定为偷税。那么对于被协查的下游企业,若其取得某进出口贸易企业开具的发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的规定,则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这也提醒受票方,在协查案件中,若取得的发票被认定为虚开发票,可以向所属税务机关提出异议,及时作出陈述、申辩,证明其与上游企业之间是基于真实业务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构成虚开,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C税稽二罚[2024]2号
违法行为类型:某进出口贸易企业-发票违法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2024-10-14
罚款金额(万元):30.928705
违法事实:我局于2024年5月24日对你单位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C税稽二罚[2024]1号),检查判定你单位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因你单位部分下游企业在协查过程中对接受虚开发票提出异议,我局对你单位案件进行了复查,原《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C税稽二罚[2024]2号)予以撤销,认定新的违法事实如下:
1.你单位2020年5月~2020年7月取得某印刷企业开具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193130,发票号码:03301119、03301133;发票代码:3200194130,发票号码:16622988~16622990,税额合计44883.26元, 金额合计345255.74元,价税合计390139元。 经查,你单位向个人购买原材料,因个人无法提供发票,通过支付手续费的方式取得你单位业务单位某印刷企业开具的上述发票。虚假货款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当日在扣除一定的费用后回流到合伙人顾某的个人银行卡上,顾某收到上述款项后归还给你单位。实际货款由顾某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和少量现金支付给个人,货物由个人送货上门,你单位不承担运费。
2.你单位2020年7月~2020年8月取得某纺织厂开具的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194130,发票号码:15427462~15427463、15427467、15427469~15427470、15821574~15821576,金额合计547761.07元,税额合计71208.93元,价税合计618970元。 经查,你单位向个人购买原材料,因个人无法提供发票,通过支付手续费的方式取得你单位业务单位某纺织厂开具的上述发票。虚假货款你单位银行转账支付,扣除一定的费用后通过某纺织厂的老板娘微信返还至合伙人顾某的微信账上,顾某收到后归还给你单位,实际货款由顾某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和少量现金支付给个人,货物由个人送货上门,你单位不承担运费。
3.你单位于2020年7月~2020年8月取得某纤维企业开具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193130;发票号码:53407929~53407930、53407937、53407940,金额合计1593787.62元,税额合计207192.38元,价税合计1800980元。 你单位于2020年8月~2020年9月取得某化纤企业开具的2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500192130;发票号码:05081812~05081815、05081837~05081839、09514175~09514179、09514223~09514225、09514232~09514237,金额合计1931412.8元,税额合计251083.7元,价税合计2182496.5元。 经查,你单位从雪某、陈某等黄牛处购买的熔喷布、无纺布、鼻梁条、挂耳绳、口罩打片机、耳绳点焊机和熔喷机都没有取得发票。你单位通过支付手续费的方式取得温州陈总提供的某纤维企业开具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某化纤企业开具的2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
4.……(官方信息未提供完全)
处罚内容:对你单位少申报缴纳增值税税款574368.27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287184.15元;决定对你单位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40205.78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20102.9元,合计307287.05元。对上述违法事实4,你单位未按照规定保管账簿,导致未能提供2020年度账簿成本资料及费用凭证,经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的时间内仍然无法提供涉税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罚款2000元。
处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1-3,你单位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应认定为偷税。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C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来源:信用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