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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增值税法》第八条、第九条的困扰
发布时间:2025-05-23  来源:财税微波 作者:丁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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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第八条原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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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税法第八条,凡增值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当然包手小规模纳税人。但小规模纳税人被法外开恩,(符合特定条件)可以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那接下来,正常理解,就当在后续条款或者实施条例中规定符合什么样的条件是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满足什么条件可以简易计税。
也确实,在接下来的第九条,税法规定了什么小规模纳税人——本法所称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五百万元的纳税人。
判断是不是小规模纳税人,税法的标准就一个: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五百万元。
但是接下来的第九条第二款内容确让我很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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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按第八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是不是法定的义务、法定的方法?
按第八条的规定,符合一定条件选择简易计税是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放弃的权利——老子高兴,就按照一般计税方法,咋滴?
真不咋滴!
因为第九条来了个大转弯,小规模纳税人满足一定条件,“可以”在办理一定手续后,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微波觉得,增值税法不同于暂行条例之处在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判定只有一个销售额标准,其可以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按照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但是,其身份不能因其计税方法的不同而有所改变。
有人说税法这样规定是为了与暂行条例衔接,实质不变。财税微波觉得,如果是这样的话,在第八条规定什么是小规模纳税人,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简易办法计税但满足条例的除外。然后在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除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第二款保持不变。
这样是不是更好理解一些呢?
法律条款使用“应当”,是不是其后的内容带有强制性,需要遵守?而“可以”是不是授予了一种选择权呢?
我是门外汉,不太懂这些,只是阅读时感觉到困扰,不能理解。
可能是我在哪儿理解出了问题。因为我相信立法者水平足够高,态度足够认真,国家的立法经费没有跑到狗肚子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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