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 1 号——投资者适当性管理(2025 年修订)
为了进一步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股票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适用本所股票期权相关规定。
一、关于资产量认定标准本所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中,“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资产”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是可用于计算投资者资产的证券账户,应为中国结算开立的证券账户,以及投资者在会员开立的账户。中国结算开立的账户包括A 股账户、B 股账户、封闭式基金账户、开放式基金账户、衍生品合约账户及中国结算根据业务需要设立的其他证券账户。可用于计算投资者资产的资金账户,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股票期权保证金账户等。
二是中国结算开立的证券账户内的下列资产可计入投资者资产:股票,包括A 股、B 股、优先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存托凭证;公募基金份额;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股票期权合约,其中权利仓合约按照结算价计增资产,义务仓合约按照结算价计减资产;回购类资产,包括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逆回购、质押式报价回购;通过港股通持有的上市证券;本所认定的其他证券资产。
三是投资者在会员开立的账户的下列资产可计入投资者资产:公募基金份额、私募基金份额、银行理财产品、贵金属资产、场外衍生品资产等。
四是资金账户内的下列资产可计入投资者资产: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内的交易结算资金;股票期权保证金账户内的交易结算资金,包括义务仓对应的保证金;本所认定的其他资金资产。
五是计算各类融资类业务相关资产时,应按照净资产计算,不包括融入的证券和资金。
二、关于交易经验认定标准
本所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中,“证券交易经验”的认定标准如下:
投资者参与A 股、B 股、存托凭证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交易的,均可计入其参与证券交易的时间。相关交易经历自投资者本人一码通下任一证券账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生首次交易起算。
首次交易日期可通过会员向中国结算查询。
三、关于普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认定标准本所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中,“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的认定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四、关于权限管理
各会员单位应当履行适当性管理职责,对投资者的风险认知及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根据投资者意愿为其办理普通账户、信用账户权限开通事宜,不能违背投资者意愿或者不履行适当性管理职责,在达到标准时自动开通相关产品交易权限。
适当性管理要求中的权限主要指申购、买入权限,不符合适当性管理要求的投资者可以卖出。
在符合创业板适当性要求前,创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买入本公司股票,也可以参与以本公司股票为转换标的的可转债转股、可交债换股。
五、关于新老划断本所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中,有新老划断安排的,“存量投资者”是指在该规定实施前已开通相关产品或业务的权限且相关账户未销户的投资者。
六、关于不符合适当性要求的投资者的权利
不符合适当性管理要求的投资者,可以在限售股解限后或者锁定期满后转让所持股份;依法进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行权;
也可以依法享受股东权益,如配股,增发、可转债、公司债优先配售,股东会提案、表决,收购预受要约,现金选择权等。但在符合相关要求前,各会员单位仅可为其开通卖出权限,不可开通申购、买入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