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5年5月16日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缴费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缴费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缴费人的纳税缴费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信息确认、身份信息报告,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简称经营主体)。
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其他类型纳税人缴费人可自愿申请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工作。省以下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地区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建设,规范统一纳税缴费信用管理。
第七条 税务机关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共用机制,推动纳税缴费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八条 纳税缴费信用信息采集是指税务机关对经营主体纳税缴费信用信息的记载和整理。
第九条 纳税缴费信用信息包括信用基本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
信用基本信息包括经营主体的基础信息和纳税缴费信用历史记录。
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费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经营主体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务检查信息等经营主体不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
外部信息包括外部参考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外部参考信息包括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外部评价信息是指从相关部门取得的影响经营主体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
第十条 纳税缴费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经营主体信用基本信息、税务内部信息由税务机关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
本办法第九条第四款外部信息主要通过税务管理系统、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部门间数据交换等渠道采集。
第三章 评 价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遵循无记载不评价、何时记载何时评价的原则,使用经营主体的纳税缴费信用信息,并按照规定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确定纳税缴费信用级别。
第十三条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经营主体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经常性指标中纳税缴费信息齐全的,从93分起评,不齐全的,从90分起评。
直接判级适用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税费事宜的经营主体(以下简称新设立经营主体)或者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经营主体。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见附件1。
第十四条 外部参考信息在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中记录,与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信息形成联动机制。
第十五条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公历年度。距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税费事宜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经营主体,不参加本期年度评价。
第十六条 纳税缴费信用级别设A、B、M、C、D五级。A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M级为新设立经营主体或者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但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C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D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主体,不能评为A级:
(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二)上一评价年度评价结果为D级的;
(三)非正常原因评价年度内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应纳税额为0的;
(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主体,直接判为D级:
(一)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留抵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
(二)存在逃避缴纳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等违法行为被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公安机关直接立案查处的;
(三)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四)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足额缴纳税款、利息、滞纳金和罚款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六)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七)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的;
(八)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九)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者走逃(失联)户的;
(十)由非正常户或者走逃(失联)户直接责任人员在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者走逃(失联)户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的;
(十一)由D级经营主体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评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的;
(十二)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
(十三)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第十九条 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其纳税缴费信用评价:
(一)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经营主体未能及时履行纳税缴费义务的;
(二)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费款的;
(三)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对经营主体不予行政处罚的;
(四)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的情形。
第四章 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
第二十条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遵循谁评价、谁确定、谁发布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原则上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经营主体提供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信息(附件2)的自我查询服务。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生效时间以实际发布日期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所列可自愿申请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的纳税人缴费人,可自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税费事宜满12个月后填写《纳税缴费信用参评申请表》(附件3),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与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主管税务机关于受理申请的次月依据其近12个月的纳税缴费信用状况确定纳税缴费信用级别。
纳税人缴费人自愿申请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后,存续期内适用本办法相关规定,以前年度的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不再评价。
第二十三条 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填写《纳税缴费信用复评(核)申请表》(附件4)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核):
(一)在年度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确定前,对评价指标扣分或者判级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申请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在评价结果确定前完成复核;
(二)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次年年度评价前申请复评,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
(三)因距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税费事宜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未参加年度评价的,可在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满12个月后申请复评,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经营主体近12个月的纳税缴费信用状况,确定其纳税缴费信用级别,并于受理申请的次月完成复评。
第二十四条 经营主体发生纳税缴费失信行为,符合相应纳税缴费信用修复条件的,可按以下方式进行修复:
(一)失信行为已记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的,经营主体可在次年年度评价前填写《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申请表》(附件5)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信用修复,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失信行为纠正情况重新评价其纳税缴费信用级别,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修复;
(二)失信行为尚未记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的,经营主体无需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在开展年度评价时根据失信行为纠正情况统一更新结果。
经营主体应对信用修复申请内容的真实性作出承诺。税务机关发现经营主体虚假承诺的,撤销相应的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结果,并按照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指标,对虚假承诺行为予以扣分。
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拓展优化信用修复渠道,并根据纳税缴费信用信息采集情况,逐步扩大免申请信用修复范围。纳税缴费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见附件6。
信用修复前已适用的税费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
第二十五条 企业进入破产重整或者和解程序后,该企业或者其管理人已依法缴纳税费款、利息、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缴费失信行为的,可以申请按照破产重整企业适用的修复标准开展信用修复。
申请按照破产重整企业适用的修复标准开展信用修复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认可的和解协议。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对经营主体的纳税缴费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
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经营主体存在直接判为D级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将其当前纳税缴费信用级别调整为D级。相关失信行为发生在以前评价年度的,应同步调整其相应评价年度的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为D级。
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经营主体在以前评价年度存在需扣减年度评价指标得分情形,或者生产经营业务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暂不调整其相应年度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和评价信息。
第二十七条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状态变化时,税务机关可以采取适当方式,通知、提醒经营主体。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按分级分类原则,依法有序开放:
(一)主动公开A级名单及相关信息;
(二)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以及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备忘录、协议等规定,逐步开放B、M、C、D级名单及相关信息。
第五章 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九条 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经营主体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条 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为A级的经营主体,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一)主动向社会公布A级名单;
(二)下一年度起评分提高1分,连续评为A级的可累积提高,起评分最高不超过100分;
(三)可以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即时办理;其他普通发票按需领用;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需开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电发票);
(四)连续3年评为A级的,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辅导办理税费事项;
(五)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三十一条 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为B级的经营主体,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费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参考本办法第三十条推出激励措施。
第三十二条 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为M级的经营主体,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费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第三十三条 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为C级的经营主体,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从严管理,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采取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管理措施。
第三十四条 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为D级的经营主体,税务机关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直接责任人员在经营主体被评价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的其他经营主体直接判为D级;
(二)结合经营主体风险评估情况,限额限量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限制数电发票额度;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领新、严格限量供应;
(三)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加强信用监管;
(四)除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十一项外,因直接判级评为D级的,D级评价保留至第2年,第3年不得评为A级;因年度评价指标得分评为D级的,次年评价时加扣11分;
(五)依法依规将D级评价结果提供相关部门,并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2015年第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1号)同时废止。
附件1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
经营主体信用基本信息 | 基础信息 | 税务登记信息:经营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经营地址…… | |||
人员信息: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财务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出纳(姓名+身份证号),办税员(姓名+身份证号)等从税收征管、可信身份系统等信息系统采集的涉税人员身份信息 | |||||
经营信息:XX年度经营收入合计XX元,已缴税费款合计XXX元(其中:增值税XX元,消费税XX元,……) | |||||
纳税缴费信用历史记录 | 纳税缴费信用记录(比如:2022年,2023年,……) | ||||
纳税评估、大企业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税务稽查无问题年份(比如:2022年、2023年、……) | |||||
相关部门信用最高级别 (比如:2022年:海关XX,市场监管XX,环保XX,银行XX……;2023年:海关XX,市场监管XX,环保XX,银行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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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信用最低级别 (比如:2022年:海关XX,市场监管XX,环保XX,银行XX……;2023年:海关XX,市场监管XX,环保XX,银行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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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内部信息 | 经常性 指标信息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扣分 (判级)标准 |
01.税费申报信息 | 0101.按照规定申报 纳税缴费 |
010101.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缴费申报(按月计算) | 5分 | ||
010102.未按规定期限代扣代缴(按月计算) | 5分 | ||||
010103.未按规定期限填报财务报表(按次计算) | 3分 | ||||
010104.非正常原因评价年度内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应纳税额为0的 | 不予评A | ||||
010105.自经营主体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不足3年的 | 不予评A | ||||
010106.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按次计算) | 11分 | ||||
010107.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或企业财务负责人未依法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 | 5分 | ||||
0103.出口退(免)税申报与审核 | 010301.在出口退税业务办理过程中,被税务机关函调后发现存在不予退税情形的 | 1分 | |||
0104.税收优惠资格 资料真实申报 |
010401.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的 | 直接判D | |||
税务内部信息 | 经常性 指标信息 |
01.税费申报信息 | 0105.未按规定报送 相关涉税涉费资料 |
010501.未按规定时限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处理办法; 010502.使用计算机记账,未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 010503.未按规定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 010504.未按规定提供其他涉税涉费资料的 (以上按次计算) |
3分 |
010505.未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开立(变更)账号的 | 5分 | ||||
010506.提供虚假涉税涉费资料,不如实反映或拒绝提供涉税涉费资料的 | 11分 | ||||
02.税费款缴纳信息 | 0201.欠缴税费款次数 | 020101.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已申报或批准延期申报的应缴纳税费款(按月计算) | 5分 | ||
0202.欠缴税款金额 | 020201.至评定期末,经营主体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已申报或批准延期申报的应纳税款、滞纳金在5万元以下的 | 5分 | |||
020202.至评定期末,经营主体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已申报或批准延期申报的应纳税款、滞纳金在5万元(含)以上100万以下的 | 11分 | ||||
020203.至评定期末,经营主体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已申报或批准延期申报的应纳税款、滞纳金在100万元(含)以上的 | 22分 | ||||
0203.未按规定履行 代扣代缴义务 |
020301.已代扣代收税费款,未按规定解缴的(按月计算) | 11分 | |||
020302.未履行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费款(按次计算) | 5分 | ||||
0204.核定征收 | 020401.日常管理中因存在税收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依职权核定计算税款的(按次计算) | 11分 | |||
03.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 | 0301.发票开具、取得、保管、缴销、报告 | 030101.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 030102.使用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数据的 (以上按次计算) |
5分 | ||
030103.未按规定开具发票; 030104.纸质发票未加盖发票专用章; 030105.未按规定保管纸质发票并造成发票损毁、遗失的; 030106.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 030107.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的; 030108.违规跨境或跨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纸质空白发票 (以上按次计算) |
3分 | ||||
030109.擅自损毁发票的(按次计算) | 11分 | ||||
税务内部信息 | 经常性 指标信息 |
03.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 | 0301.发票开具、取得、保管、缴销、报告 | 030110.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非善意接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030111.非法代开发票的; 030112.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030113.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030114.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030115.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
直接判D |
030116.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或非善意接收虚开其他发票的 | 11分 | ||||
0302.税控器具安装、 使用、保管 |
030201.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增值税税控系统变更发行的 | 3分 | |||
030202.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 11分 | ||||
030203.未按规定保管税控专用设备造成遗失的(按次计算) | 1分 | ||||
04.登记与账簿信息 | 0401.登记信息 | 040101.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或变更税务登记的; 040102.未按规定报告或反馈跨区域涉税事项的 (以上按次计算) |
3分 | ||
040103.认定为非正常户的; 040104.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在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的 |
直接判D | ||||
040105.由D级经营主体的直接责任人员被评价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的 | 直接判D | ||||
040106.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 | 5分 | ||||
040107.未按规定报告居民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的(按次计算) | 1分 | ||||
040108.汇总纳税企业未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造成其分支机构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 1分 | ||||
040109.认定为走逃(失联)户的; 040110.由走逃(失联)户直接责任人员在认定为走逃(失联)户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的 |
直接判D | ||||
0402.账簿与凭证 | 040201.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040202.账目混乱、残缺不全难以查账或原始凭证不合法、不真实的 |
11分 | |||
040203.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 不予评A | ||||
税务内部信息 | 非经常性 指标信息 |
05.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信息 | 0501.纳税评估信息 | 050101.补税金额不满1万元且占当年应纳税额不满1%,已足额补缴税款、利息、滞纳金和罚款的 | 1分 |
050102.补税金额不满1万元且占当年应纳税额1%以上,已足额补缴税款、利息、滞纳金和罚款的 | 1分+(评价期应补税款/评价期应纳税款)×10 | ||||
050103.补税金额1万元以上且占当年应纳税额不满1%,已足额补缴税款、利息、滞纳金和罚款的 | 3分 | ||||
050104.补税金额1万元以上且占当年应纳税额1%以上,已足额补缴税款、利息、滞纳金和罚款的 | 3分+(评价期应补税款/评价期应纳税款)×10 | ||||
050105.无补税,行为罚2000元或以下且已缴纳(按次计算) | 1分 | ||||
050106.无补税,行为罚2000元以上且已缴纳(按次计算) | 3分 | ||||
050107.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补缴税款、利息、滞纳金和罚款的 | 直接判D | ||||
050108.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纳税评估的 | 11分 | ||||
05.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信息 | 0502.大企业税务 审计信息 |
050201同050101 | 1分 | ||
050202同050102 | 1分+(评价期应补税款/评价期应纳税款)×10 | ||||
050203同050103 | 3分 | ||||
050204同050104 | 3分+(评价期应补税款/评价期应纳税款)×10 | ||||
050205同050105 | 1分 | ||||
050206同050106 | 3分 | ||||
050207同050107 | 直接判D | ||||
050208.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大企业税务审计的 | 11分 | ||||
0503.反避税调查信息 | 050301.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反避税调查或拒绝提供反避税调查资料的 | 11分 | |||
06.税务稽查信息 | 0601.涉嫌犯罪 | 060101.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骗取留抵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 060102.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060103.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060104.存在逃避缴纳税款、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被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公安机关直接立案查处的 |
直接判D | ||
税务内部信息 | 非经常性 指标信息 |
06.税务稽查信息 | 0602.涉税违法被 行政处罚 |
060201.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 直接判D |
0603.发现少缴税款行为,作出补缴税款处理 | 060301同050101 | 1分 | |||
060302同050102 | 1分+(评价期应补税款/评价期应纳税款)×10 | ||||
060303同050103 | 3分 | ||||
060304同050104 | 3分+(评价期应补税款/评价期应纳税款)×10 | ||||
060305同050105 | 1分 | ||||
060306同050106 | 3分 | ||||
060307同050107 | 直接判D | ||||
0604.拒绝、阻挠 税务机关执法 |
060401.拒绝、阻止或阻挠税务执法人员依法依规开展检查的 | 11分 | |||
0605.重大税收违法失信 | 060501.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 | 直接判D | |||
外部信息 | 外部参考 信息 |
相关部门评定的社会信用记录 | 相关部门信用最高级别(比如:2024年:海关XX,市场监管XX,环保XX,银行XX……) | 仅记录 不扣分 | |
相关部门信用最低级别(比如:2024年:海关XX,市场监管XX,环保XX,银行XX……) | |||||
外部评价 信息 |
银行 | 银行账户设置数大于经营主体向税务机关提供数 | 11分 | ||
市场监管 | 已经在市场监管部门完成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或其他涉税变更登记的经营主体至评价年度结束时未向税务机关报告相关信息 | 11分 | |||
房管、土地管理部门 | 欠税5万元以上经营主体处置其不动产或大额资产之前未向税务机关报告 | 11分 | |||
海关 | 进口货物报关数小于增值税进项申请抵扣数 | 11分 | |||
相关部门 | 歪曲解读税收政策、帮助他人实施税收违法行为或存在其他扰乱税收秩序行为,被税务等相关部门处理处罚的(按次计算) | 11分 | |||
…… | …… | …… |
附件2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信息
评价年度 |
|
||||
经营主体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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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代表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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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 负责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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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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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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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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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员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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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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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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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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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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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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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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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评价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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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动态管理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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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管理类型 |
调整前结果 |
调整后结果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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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参考信息 |
优良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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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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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指标记分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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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代码 |
指标名称 |
评价记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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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机关: 评价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3 纳税缴费信用参评申请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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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主体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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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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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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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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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经营主体印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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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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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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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税务机关于受理申请的次月完成评价,并向经营主体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2.本表一式两份,主管税务机关和经营主体各留存一份。
3.主管税务机关印章指税收业务专用章。
附件4
纳税缴费信用复评(核)申请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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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主体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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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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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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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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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复评(核)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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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评价结果 |
(申请复核的不填) |
申请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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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得分计算有疑问 □2.对直接判为D级有疑问 □3.对税费申报信息评价指标扣分有疑问 □4.对税费缴纳信息评价指标扣分有疑问 □5.对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评价指标扣分有疑问 □6.对登记与账簿信息评价指标扣分有疑问 □7.对纳税评估、大企业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信息评价指标扣分有疑问 □8.对税务稽查信息评价指标扣分有疑问 □9.对外部评价信息指标扣分有疑问 □10.对新设立经营主体复评,符合纳税缴费信用修复条件的同步开展修复 □11.对未予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有疑问 □12.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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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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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主体印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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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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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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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税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并向经营主体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2.税务机关受理复核申请后,在开展年度评价时核实调整,并随评价结果向经营主体提供复核情况的自我查询服务。
3.本表一式两份,主管税务机关和经营主体各留存一份。
4.主管税务机关印章指税收业务专用章。
附件5
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申请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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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主体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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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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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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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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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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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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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补办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的税费申报、税费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 其中,涉及以下指标的,请填写纠正日期及说明: £010502.使用计算机记账,未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纠正日期及说明:
□010504.未按规定(期限)提供其他税费资料的;纠正日期及说明:
□020302.未履行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费款;纠正日期及说明:
□040101.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或变更税务登记的;纠正日期及说明: □040102.未按规定报告或反馈跨区域涉税事项的;纠正日期及说明:
□2.已足额补缴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的税款、利息、滞纳金和罚款 □3.已履行相应法律义务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相关非正常或走逃(失联)状态 □4.因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违反发票管理规定、涉嫌犯罪或涉税违法、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等被直接判为D级,已纠正相关失信行为、履行法律责任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且连续一段时间没有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 □5.由纳税缴费信用D级经营主体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评价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纳税缴费信用关联为D级后,原经营主体修复后纳税缴费信用不再为D级,或被关联的经营主体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 □6.纳税缴费信用保留为D级,已纠正失信行为、履行法律责任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已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符合上一年度全部纳税缴费信用直接判为D级修复条件 □7.破产重整企业已依法缴纳税费款、利息、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缴费失信行为 |
|||
谨承诺:1.对申请修复年度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无异议,且已对失信行为进行纠正; 2.所填写的内容和提交的相关材料真实、有效; 3.违背承诺自愿接受惩戒,并承担相应责任。 |
|||
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经营主体印章: |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
备注:1.税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修复,并向经营主体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2.本表一式两份,主管税务机关和经营主体各留存一份。
3.主管税务机关印章指税收业务专用章。
附件6
纳税缴费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
序号 |
修复情形 |
指标 代码 |
扣分 分值 |
修复加分分值 |
|||
3日内 纠正 |
3日后30日内 纠正 |
30日后90日内纠正 |
90日后纠正 |
||||
1 |
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费申报※ |
010101 |
5分 |
5分 |
涉及税费款2000元以下的加5分,其他的加4分 |
3分 |
2分 |
2 |
未按规定期限代扣代缴※ |
010102 |
5分 |
5分 |
涉及税费款2000元以下的加5分,其他的加4分 |
3分 |
2分 |
3 |
未按规定期限填报财务报表※ |
010103 |
3分 |
3分 |
2.4分 |
1.8分 |
1.2分 |
4 |
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或企业财务负责人未依法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 |
010107 |
5分 |
5分 |
涉及税费款2000元以下的加5分,其他的加4分 |
3分 |
2分 |
5 |
未按规定时限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处理办法※ |
010501 |
3分 |
3分 |
2.4分 |
1.8分 |
1.2分 |
6 |
使用计算机记账,未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 |
010502 |
3分 |
3分 |
2.4分 |
1.8分 |
1.2分 |
7 |
未按规定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 |
010503 |
3分 |
3分 |
2.4分 |
1.8分 |
1.2分 |
8 |
未按规定(期限)提供其他税费资料的※ |
010504 |
3分 |
3分 |
2.4分 |
1.8分 |
1.2分 |
9 |
未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开立(变更)账号的※ |
010505 |
5分 |
5分 |
4分 |
3分 |
2分 |
10 |
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已申报或批准延期申报的应纳税费款※ |
020101 |
5分 |
5分×本期缴纳比例 |
涉及税费款2000元以下的加5分×本期缴纳比例,其他的加4分×本期缴纳比例 |
3分×本期缴纳比例 |
2分×本期缴纳比例 |
11 |
至评定期末,经营主体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已申报或批准延期申报的应纳税款、滞纳金在5万元以下的※ |
020201 |
5分 |
5分×本期缴纳比例 |
4分×本期缴纳比例 |
3分×本期缴纳比例 |
2分×本期缴纳比例 |
12 |
至评定期末,经营主体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已申报或批准延期申报的应纳税款、滞纳金在5万元(含)以上100万以下的※ |
020202 |
11分 |
11分×本期缴纳比例 |
8.8分×本期缴纳比例 |
6.6分×本期缴纳比例 |
4.4分×本期缴纳比例 |
13 |
至评定期末,经营主体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已申报或批准延期申报的应纳税款、滞纳金在100万元(含)以上的※ |
020203 |
22分 |
22分×本期缴纳比例 |
17.6分×本期缴纳比例 |
13.2分×本期缴纳比例 |
8.8分×本期缴纳比例 |
14 |
已代扣代收税费款,未按规定解缴的※ |
020301 |
11分 |
11分×本期缴纳比例 |
涉及税费款2000元以下的加11分×本期缴纳比例,其他的加8.8分×本期缴纳比例 |
6.6分×本期缴纳比例 |
4.4分×本期缴纳比例 |
15 |
未履行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费款※ |
020302 |
5分 |
5分×本期缴纳比例 |
涉及税费款2000元以下的加5分×本期缴纳比例,其他的加4分×本期缴纳比例 |
3分×本期缴纳比例 |
2分×本期缴纳比例 |
16 |
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或变更税务登记的※ |
040101 |
3分 |
3分 |
2.4分 |
1.8分 |
1.2分 |
17 |
未按规定报告或反馈跨区域涉税事项的※ |
040102 |
3分 |
3分 |
2.4分 |
1.8分 |
1.2分 |
18 |
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 |
040106 |
5分 |
5分 |
4分 |
3分 |
2分 |
19 |
未按规定报告居民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的※ |
040107 |
1分 |
1分 |
0.8分 |
0.6分 |
0.4分 |
20 |
汇总纳税企业未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造成其分支机构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
040108 |
1分 |
1分 |
0.8分 |
0.6分 |
0.4分 |
21 |
银行账户设置数大于经营主体向税务机关提供数※ |
—— |
11分 |
11分 |
8.8分 |
6.6分 |
4.4分 |
22 |
纳税缴费信用扣分的 |
—— |
—— |
已纠正失信行为、履行法律责任,且自评价年度内最后一次评价指标扣分发生后连续6个月以上无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的,连续无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的时间每增加1个月,修复分值增加1分,修复分值上限为年度评价指标扣分分值且最高不超过11分。 |
序号 |
修复情形 |
指标代码 |
扣分分值 |
修复标准 |
23 |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的※ |
010401 |
直接判D |
被处不缴或少缴税款1倍(含)以下罚款或未被罚款,已纠正纳税失信行为、履行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3个月没有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的,税务机关依据经营主体申请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
被处不缴或少缴税款1倍至3倍(含)罚款,已纠正纳税失信行为、履行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的,税务机关依据经营主体申请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
||||
被处不缴或少缴税款3倍以上罚款,已纠正纳税失信行为、履行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的,税务机关依据经营主体申请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
||||
24 |
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 |
030110至030115 |
直接判D |
被处1万(含)以下罚款或未被罚款,已纠正纳税失信行为、履行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3个月没有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的,税务机关依据经营主体申请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
被处1万至5万(含)罚款,已纠正纳税失信行为、履行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的,税务机关依据经营主体申请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
||||
被处5万以上罚款,已纠正纳税失信行为、履行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的,税务机关依据经营主体申请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
||||
25 |
认定为非正常户的 |
040103 |
直接判D |
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税务机关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
26 |
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在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的 |
040104 |
直接判D |
非正常户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税务机关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
27 |
由纳税缴费信用D级经营主体的直接责任人员被评价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的 |
040105 |
直接判D |
纳税缴费信用D级经营主体修复后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不为D级的,税务机关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
纳税缴费信用D级经营主体未申请修复或修复后纳税信用级别仍为D级,被关联经营主体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的,税务机关依据经营主体申请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
||||
28 |
认定为走逃(失联)户的 |
040109 |
直接判D |
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走逃(失联)户状态的,税务机关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
29 |
由走逃(失联)户直接责任人员在认定为走逃(失联)户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的 |
040110 |
直接判D |
走逃(失联)户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走逃(失联)户状态的,税务机关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
30 |
在规定期限内未补交或足额补缴税款、利息、滞纳金和罚款的※ |
050107 050207 060307 |
直接判D |
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含)内足额补缴的,税务机关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
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60日至180日(含)内足额补缴,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的,税务机关依据经营主体申请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
||||
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180日后足额补缴,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的,税务机关依据经营主体申请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
||||
31 |
涉嫌犯罪或涉税违法的※ |
060101 060102 060103 060104 |
直接判D |
已纠正纳税失信行为、履行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的,税务机关依据经营主体申请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
060201 |
直接判D |
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0万(含)以下,已纠正纳税失信行为、履行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的,税务机关依据经营主体申请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
||
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0万以上,已纠正纳税失信行为、履行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的,税务机关依据经营主体申请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
||||
32 |
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 |
060501 |
直接判D |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已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的,税务机关依据经营主体申请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
33 |
因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本年度纳税信用保留为D级※ |
—— |
直接判D |
已纠正纳税缴费失信行为、履行法律责任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已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符合上一年度全部纳税缴费信用直接判为D级修复条件的,税务机关依据经营主体申请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
备注:
1.3日内纠正,即在失信行为发生后3日内(含3日)纠正;3日后30日内纠正,即在失信行为发生后超过3日且在30日内(含30日)纠正;30日后90日内纠正,即在失信行为发生后超过30日且在90日内(含90日)纠正;90日后纠正,即在失信行为发生后超过90日纠正。如遇到纠正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2.带※内容,是指符合修复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或其管理人申请纳税缴费信用修复时,扣分指标修复标准视同3日内纠正,直接判D指标修复标准不受申请前连续一段时间没有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的条件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