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减免停产闲置地块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的提案,经会同滨海新区研究答复如下:
一、相关政策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加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津税发〔2019〕78号)规定,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处于完全停产状态,或因自然、气候条件导致季节性停产,或遭受自然或意外灾害停产情况时,可申请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纳税人部分生产经营用房闲置、未利用情况,不属于完全停产停业,不符合我市困难减免规定。
二、优惠政策适用情况
提案中提及的企业搬迁后地块闲置这一情形,鉴于企业搬迁后虽原址处于闲置状态,但是新址处于正常的生产经营状态,因此不符合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条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设置目的在于对拥有房产、土地资源并用于经营或其他应税行为的主体进行合理征税。持续经营意味着企业具备相应的经营能力与经济活动,闲置地块按照现行政策不属于可减免范畴。
三、关于盘活闲置土地,优化纳税成本的建议
为有效降低税务成本,同时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我们向您提出以下建议:一是主动盘活闲置地块,若暂时无建设规划,可以考虑将地块对外出租,租金收入可在一定程度上覆盖税收成本;二是密切关注国家及地方发布的税收优惠政策动态,以及关于土地资源利用、产业扶持方面的政策信息。若后续出台相关政策,企业便能第一时间掌握,及时申请享受优惠政策,合理降低纳税成本。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