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举数字例子来讲。
比如,员工小刘每月全额工资12000元,其中基本工资5000元,完成绩效考核指标则有绩效工资7000元。如果这个月小刘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绩效考核工资只有5000元,相当于绩效部分扣掉2000元。那么,对于扣掉的这2000元,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时,允许税前扣除吗?
我们先来看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定义: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事实上,按照上面情形,那小刘这个月的工资,其实就是10000元,包括基本工资5000元、绩效工资5000元。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直接按照10000元来算即可。
另外,对于这种情形,做工资表时,无需列做工资12000元、扣款2000元,而可直接做工资10000元。
附一:差旅费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件相关规定,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差旅费补贴须有标准,这个政策不能滥用。既要实事求是,不可弄虚作假,又要比照适当标准(具体标准可以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超过标准部分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变相发放工资性补贴、津贴,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