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税专业服务
(一)《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2025年3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以部门规章形式公布施行,进一步完善了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制度体系。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涉税专业服务,适用本办法。《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税务规范性文件,暂不废止,其中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和《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为贯彻落实“持续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加强对涉税中介组织的执业监管和行业监管”和“发挥中介机构执业监督作用”“相关中介机构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准则制度进行执业,并在配合财会监督执法中提供专业意见”的有关要求,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基本准则》和《职业道德守则》,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别强调从事涉税专业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不得采取隐瞒、欺诈、贿赂、串通、回扣、不当承诺、恶意低价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不得歪曲解读税收政策;不得诱导、帮助委托人实施涉税违法活动。从事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服务,不得与被鉴证人、被审查人存在影响独立性的利益关系;不得利用涉税数据谋取不正当利益。
2024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正,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一)强化会计工作的政治导向和服务功能
新增的第一款明确规定会计工作应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服务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例如,会计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需与国家发展战略保持一致,确保会计信息能有效支持政府决策和市场运作。
(二)推动会计信息化与现代技术应用
在第八条新增第三款强调国家支持会计信息化建设,鼓励采用现代信息技术。这意味着会计工作将更加依赖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如企业可能需要使用ERP系统自动化处理账务,提高效率和准确性。
(三)加大对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自然段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原法: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下(原法: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将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合并,作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与监督,修改后的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一条强化了会计档案的保管和监督机制,确保会计资料的安全和真实性。这可能涉及采用更严格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以及跨部门的协作监督,防止数据丢失或篡改。
(五)简化经济业务会计核算条款,将原第十条和第二十五条合并,简化了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表述,使之更概括和易于理解。例如,原条款中具体列举了“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等,现改为更广泛的类别,如“资产的增减和使用”、“负债的增减”,这反映了对会计处理原则的归纳和概括。
(六)强化财务会计报告的一致性和审计要求
修改后的第二十条强调向不同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需一致,并明确了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的提供要求。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七)强化会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修订内容中,增加了对会计人员遵守保密规定的要求,同时对单位负责人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的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这表明对会计职业操守和保护会计人员权益的重视,例如,单位负责人因报复举报违规行为的会计人员而受到的处分更加严厉。
(八)强化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二条,其中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修改为“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
(九)语言和表述的规范化,将相关条文中的“帐”修改为“账”。修订中还统一了“账”字的使用,对部分条款进行了文字上的调整,以提升法律条文的严谨性和规范性。
(十)强化了同位法之间相互补充
新修订《会计法》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的,依照其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三、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
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5号对《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进行了修改,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115号令共修改了2条。一是完善考试复核制度,在75号令第12条中增加“复核后的成绩为最终成绩”的规定。二是完善考试保密制度,将75号令第15条修改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启用前的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按照国家秘密管理。命审题工作及参与人员的有关情况、试题试卷命制工作方案、题库、案例库,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启用后的试题、参考答案、评分标准,评卷人信息,经评阅的考生答卷,未公布的应考人员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和数据等,按照工作秘密管理”。
(一)《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和《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规范》,
为贯彻落实新会计法,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加快推动会计工作数字化转型,完善会计信息化制度体系,2024年7月,财政部修订印发《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和《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规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试行)
《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试行)》(财会〔2023〕27号),财政部发布《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试行)》,自2024 年1 月1 日起施行。
(二)2023年1月12日,财政部制定《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作为广大会计人员的行为准则。
(三)《关于印发会计奖惩信息归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会〔2025〕3号),《会计奖惩信息归集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会计奖惩信息归集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记录、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动态更新的原则,自2025年7月1日起。
(一)关于印发《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4〕62号),自2025年01月16日施行。财政电子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依托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开具的数字电文形式的电子凭证。
(二)《关于推广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通知》(财会〔2025〕9号)。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为电子凭证会计信息化处理提供了统一的技术规范和结构化数据标准,支持包含结构化数据的电子凭证用于接收、报销、入账、归档等全流程各环节。要求健全完善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体系、畅通电子凭证开具交付渠道、分类推进电子凭证全流程无纸化处理、发挥平台推广扩面支撑作用。
2022年11月30日起施行。
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2024 年1 月1 日起施行,明确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和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自2024年12月6日施行,明确了关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和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
(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
规定了关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和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会计处理和新旧衔接。
八、其他
《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财会〔2024〕17号)、《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24〕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