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事项的通知(2025 年修订)
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防范和化解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风险,保障市场稳健运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就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融入方股票质押回购违约,确需延期以纾解其信用风险的,若累计回购期限已实际满 3 年或者 3 个月内将满 3年,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延期后累计的回购期限可以超过 3 年。
二、新增股票质押回购融入资金全部用于偿还违约合约债务的,不适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的以下规定:
(一)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关于单一证券公司或资管计划作为融出方接受单只A 股股票质押数量上限,以及第二款关于单只A 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上限的规定,但会员应当加强相应股票质押回购标的证券管理、盯市管理;
(二)第六十七条关于资产管理计划不得作为融出方参与涉及业绩承诺股份补偿协议股票质押回购的规定,但管理人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或其他相关文件中向客户充分揭示该股票涉及业绩承诺股份补偿协议的相关情况,以及因融入方履行业绩承诺股份补偿协议可能产生的风险,且业务协议关于不涉及业绩承诺股份补偿协议的声明与保证须作相应修改;
(三)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关于股票质押率上限的规定,但会员应当依据标的证券资质、融入方资信、回购期限、第三方担保等因素审慎确定和调整标的证券的质押率上限。
三、会员应当核实股票质押回购是否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出现前述两条规定情形的,会员应当审慎评估融入方的信用风险和履约能力,并以书面或者电子形式记载、留存评估结果。相关会员应当在合约延期或者相关交易发生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见附件)。
四、各会员单位应当持续做好股票质押回购的风险管理。鼓励有条件的会员单位围绕服务实体经济,履行社会责任,支持民营企业发展,通过合约延期、股权或债权受让、新增融资等方式,积极参与纾解优质上市公司股东流动性压力。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 2019 年 1 月 18日发布的《关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会〔2019〕41 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 回购期限延期超过 3 年报告
- 特殊适用情形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3 月 28 日
附件 1
回购期限延期超过 3 年报告
交易信息 |
初始交易合同序号 |
(22 位或 24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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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质押合同序号(如有) |
(22 位或 24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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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交易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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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交易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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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障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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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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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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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购回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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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标的证券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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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标的证券简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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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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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标的证券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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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数量占 A 股股本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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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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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出方证券账户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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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出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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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入方证券账户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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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入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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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入方持股数量占 A 股股 本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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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入方股东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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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原因 |
回购期限是否已届满 3 年 |
□已届满 3 年 □3 个月内将届满 3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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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安排 |
延长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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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延期后到期购回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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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为第几次提交本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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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承诺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报告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证券公司:(公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注:1.“融入方股东身份”处填写融入方是否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股东。“特定股东”定义参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相关规定。
2.会员应通过“会员业务专区”-“业务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回购期限延期超 3年”栏目在线填写相关信息,下载后加盖会员公章并经彩色扫描上传至“申请文件”处。
附件 2
特殊适用情形报告
新增交易信息 |
初始交易合同序号 |
(24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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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交易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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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交易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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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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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购回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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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标的证券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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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标的证券简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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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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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标的证券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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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数量占 A 股股本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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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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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入方证券账户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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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入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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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出方证券账户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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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出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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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入方持股数量占 A 股股 本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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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入方股东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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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交易信息 |
初始交易合同序号 |
(22 位或 24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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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质押合同序号(如有) |
(22 位或 24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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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交易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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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交易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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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障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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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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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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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购回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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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标的证券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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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标的证券简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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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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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标的证券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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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数量占 A 股股本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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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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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入方证券账户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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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入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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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出方证券账户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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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出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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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入方持股数量占 A 股股 本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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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入方股东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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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的规则 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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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适用情 形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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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承诺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报告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证券公司:(公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注:1.“融入方股东身份”处填写融入方是否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 行动人、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股东。“特定股东”
定义参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相关规定。
2.会员应通过“会员业务专区”-“业务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特殊适用情形”栏目在线填写相关信息,下载后加盖会员公章并经彩色扫描上传至“申请文件”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