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分公司是独立核算的,独立纳税的,分公司人员会不会合并到总公司一起核算残疾人保障金?
保障金的征收是属地管理的,没有规定或要求必须总分公司需要汇总缴纳。分公司作为独立核算的用人单位,需要在其所在地独立计算并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总公司无需将分公司人员计入其在职职工人数进行残保金的核算和缴纳。
这个大家可以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九条规定,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没有分设地方税务局的地方,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保障金征收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八条规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问题二:残疾人保障金30人一下是总分公司还是单体?
宁波市税务局解析(2024-08-26):对于具有独立用人权且直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分支机构,自所属期2023年(申报年份为2024年)起,可独立享受30人以下免征残保金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