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规
税收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营业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政府性基金、费
江苏税务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税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规则
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财政总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专家提示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国家审计法规
内部控制法规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其他内部控制法规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财政法规
海关法规
国有资产管理法规
外汇管理法规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人民银行法规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上期所
商品交易所
中金所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
中上协
期货业协会
商务发改工信科技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法规
人社医保自规住建法规
国务院经济法规
税收专题法规
增值税专题法规
消费税专题法规
营业税专题法规
资源税专题法规
车辆购置税专题法规
企业所得税专题法规
个人所得税专题法规
土地增值税专题法规
印花税专题法规
房产税专题法规
车船税专题法规
契税专题法规
城镇土地使用税专题法规
耕地占用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专题法规
进出口税收专题法规
外资企业税收专题
税收协定专题法规
综合税收法规专题
公司破产重整专题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专题法规
外汇管理专题法规
其他专题法规
司法及单行法律专题法规
法院
检察院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经济)
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
民法典
公司法
破产法
其他法律法规
其他法律
其他法规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全文有效
2025-06-01
2025-06-01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3号——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2025年3月修订)
上证发〔2025〕42号  发布时间:2025-03-28  
 

 

 

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业务指南

第3号——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

(20253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概述

第二章 交易权限申请与开通

一、交易权限申请

二、交易权限开通

三、业务规模申请与变更

四、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专用EKEY申请

五、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合格投资者账户报送

第三章  交易流程

一、交易前端控制

二、委托、申报与成交确认

三、标的证券权益处理

四、终止购回交易申请

第四章  违约处置

第五章  会员内部控制

一、会员业务管理制度

二、会员对标的证券的管理

三、会员对标的证券折算率的管理

四、会员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风险管理

五、会员信息报送和日常报告制度

附件

附件1: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相关证券账户报备申请

附件2: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证券及权益划转申请

附件3: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购回交易终止申请

附件4:证券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监管报表——基本情况

附件5:证券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监管报表——风险情况

 

 

为方便本所会员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推动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以下简称“《业务办法》”)和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一章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概述

本指南所称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客户以约定价格向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卖出标的证券,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客户按照另一约定价格从证券公司购回标的证券,除指定情形外,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所产生的相关权益于权益登记日划转给客户的交易行为。

会员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试点,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规定和本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规则,切实执行会员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与客户之间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客户协议》,自觉接受证监会和本所、中国结算的监督管理。

会员办理与本所相关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适用本指南。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登记结算,适用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交易权限申请与开通

一、交易权限申请

会员在本所从事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应当具备证券经纪、证券自营业务资格,并向本所申请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会员申请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需向本所会员管理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业务申请书。

(二)业务方案和内部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

(三)《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客户协议》(以下简称“《客户协议》”)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样本。

(四)业务和技术系统准备情况说明。

(五)负责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

(六)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应以电子文件报送本所,其中,业务申请书应加盖申请会员公章,会员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在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申请书上签字,并做出如下承诺:申请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申请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会员申请符合规定的,本所将向其发出确认其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的书面通知。

本所可根据需要,对会员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规范、风险管理措施、交易技术系统的安全运行状况等进行检查。

二、交易权限开通

会员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已完成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相关专用证券账户开立和结算业务开通后,应将其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专用账户和指定专用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相关证券处置的自营账户(以下简称“证券处置账户”),以电子文件报备本所会员管理部,账户报备材料应加盖会员公章(附件1)。会员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本所组织其参加技术测试,并为通过测试的会员开通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即开通除从事B股业务交易单元外,会员所有非出租交易单元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

三、业务规模申请与变更

会员应当建立健全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风险控制机制,业务规模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与自身业务风险控制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会员应在申请交易权限时,在交易权限申请书中列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规模。会员需要调整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规模的,应当事先向本所会员管理部提交加盖会员公章的业务规模变更申请书。

四、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专用EKEY申请

会员可使用已有EKEY或新申请EKEY办理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新申请EKEY具体路径为:SSE网站——服务——技术服务——CA证书服务——CA业务在线办理——证书申请。CA业务/技术支持电话为:4008888400按键2-5。

五、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合格投资者账户报送

根据《业务办法》,会员将客户按规定签署《风险揭示书》和《客户协议》的相关情况提交本所后,该客户方可参加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具体报送路径为:SSE网站——一网通办——会员机构——会籍业务——常用功能——报备业务——合格投资者账户报备。会员报送数据文件后网站将对应产生反馈文件。会员应在报送成功后的次一交易日方可允许相应客户参加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

第三章  交易流程

会员应按照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规则要求,建立相关交易技术系统,与本所交易及相关系统接口部分的建设、运行、维护,必须严格遵照本所发布的最新接口规格说明书(详见“SSE网站——服务——交易技术支持专区——技术接口——《上海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市场参与者接口规格说明书》”),并制定相应的安全运行管理制度。

会员应当定期检查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相关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并根据本所提供的应急通道(参见“市场技术服务平台(https://idc.ztcloud.ssetech.com.cn/login)——交易支持软件专区——软件下载——上海证券交易所_应急通道工具_STEPBCP”),制定应急预案。技术咨询请联系技术服务热线:4008888400按键2。

一、交易前端控制

会员应当建立由总部集中管理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管理和技术系统,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主要流程在现有普通交易前端检查的基础上,增加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有关事项进行前端检查。

(一)会员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专用证券账户和证券处置账户应为已向本所申报的账户。专用证券账户和证券处置账户不得用于非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

(二)投资者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证券账户应为证券公司已报备提交本所的账户。

(三)交易的标的证券为本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基金和债券。非流通股、限售流通股、B股和个人持有的解除限售存量股及持有该存量股的账户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该品种流通股等证券不得用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

若客户证券账户中存在与初始交易标的证券代码相同的个人持有的解除限售存量股票,该笔初始交易为无效交易,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不作后续证券、资金划付处理。

(四)证券公司或客户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或其增减变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达到法定比例的,应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和披露义务。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信息披露行为应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第十二号——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中的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购回交易的期限不得低于6个月,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有关短线交易的规定。如果提前购回使得期限低于6个月的,双方同意通过现金了结。

(五)初始交易金额、回购交易金额必须大于等于0。

(六)会员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和自身经营目标和风险控制要求确定约定购回交易业务规模,并在向本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中写明。本所对会员的业务规模按以下规则进行前端控制:

最新一笔初始交易申报金额≤确定的业务规模—[∑(T-1日终交收后待购回的初始交易成交金额)+∑(T-1交易日该会员有效申报的初始交易成交金额)+∑(当日已有效申报的初始交易成交金额)]。

(七)会员应当查验进行初始交易投资者标的证券余额、可用额度、单笔交易金额和会员总体业务额度使用情况、标的证券集中度等风控指标。

(八)初始交易未完成交收前,不得进行购回交易。

每一笔购回交易申报的初始交易成交编号、初始交易日、客户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号、标的证券代码、标的证券数量等要素应与初始交易一致。

若购回交易的证券账户、证券代码和证券数量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未到期明细不一致,该笔购回交易为无效交易,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不作后续证券、资金划付处理。

(九)会员应确保客户在约定购回业务未全部了结前,不能改变其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关系。

二、委托、申报与成交确认

进行每笔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前,会员须与客户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签署本次交易的《交易协议书》,列明本次交易的初始交易和购回交易的要素。会员根据《交易协议书》提交双方的交易申报,由本所交易系统进行确认成交,并发送成交回报。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有以下四种申报业务:初始交易申报、初始交易撤单申报、购回交易申报、购回交易撤单申报。会员系统必须严格按照本所发布的接口规格说明书进行填写。

初始交易的申报要素包括:初始交易代码、合同编号、客户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号、初始交易日、购回交易日、标的证券代码、标的证券数量、初始交易成交金额、购回交易成交金额等。

成交回报内容包括:成交编号、申报编号、成交日期和时间、初始交易代码、合同编号、客户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号、初始交易日、购回交易日、标的证券代码、标的证券数量、初始交易成交金额、购回交易成交金额等。

购回交易的申报要素包括:购回交易代码、客户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号、初始交易日、初始交易成交编号、标的证券代码、标的证券数量、购回交易成交金额等。

成交回报内容包括:成交编号、申报编号、成交日期和时间、购回交易代码、客户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号、初始交易日、初始交易成交编号、标的证券代码、标的证券数量、购回交易成交金额等。

购回日标的证券停牌的,不影响购回交易的进行。

会员系统应向投资者提供交易查询、待购回交易明细等查询服务。

三、标的证券权益处理

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相关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债券兑息、送股、转增股份、老股东配售方式的增发、配股和配售债券),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权益登记日根据初始交易有效成交结果将会员专用证券账户中生成的相应权益划转至客户证券账户,其中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或持有人权利由客户自行行使。

待购回期间,因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影响前条规定的股东或持有人权益划转的,则同一证券品种的该项权益全部留存于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户内。由此引发的税收及相关权益的处理由会员和客户自行协商解决。

上述影响权益划转情形解除后,若会员与客户协商后需要将留存在约定购回证券交易专用账户内的相关权益或证券(如送股、转增股份)划转至客户证券账户的,会员可向本所会员管理部提交约定购回证券交易专用账户内相关证券(权益)划转书面申请(见附件2),并提交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相关申报要素出具的查询确认单。相关划转申报要素应与相关初始交易和权益派发数据一致。

在确认相关材料形式完备后,本所于交易日11:30前将证券(权益)划转书面通知发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当日对相关权益或证券进行冻结处理,冻结成功的,则于冻结日的次一交易日将已冻结权益或证券从专用证券账户划至客户的证券账户。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协助划转证券和权益过程中,会员专用证券账户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的,则该账户内被司法冻结证券品种的权益和证券都不予划转。本所会员管理部收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反馈的处理结果后,转告相关会员。

待购回期间,会员不得就标的证券主动行使股东或持有人权利,但可以根据客户的申请,行使基于股东或持有人身份而享有的出席股东会、提案、表决等权利。证券公司及其客户应当在《客户协议》中约定权利行使的程序和方式。

证券公司根据客户申请参加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具体程序,参照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

四、终止购回交易申请

根据《业务办法》,会员应根据与客户之间的约定和本所要求的格式,向本所书面提交终止购回的申报。

终止购回后,该笔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终止,会员与客户不再进行购回交易。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本所终止约定购回交易的书面通知,将专用证券账户中的相应标的证券及其相关权益于次一交易日日终划转至会员的证券处置账户,但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中的证券被司法冻结或出现其他情形导致无法划转的除外。

会员申报终止购回交易的,应向本所会员管理部提交《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终止购回交易申请》(见附件3),并提交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相关申报要素出具的查询确认单。本所在确认相关终止购回申报及其他材料形式完备后,将终止约定购回交易书面通知发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一交易日将该笔交易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未到期明细中删除,并将终止购回交易对应的标的证券(包括留存于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户内的相关权益)划转至证券处置账户。本所会员管理部收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反馈的处理结果后,转告相关会员。

若上述相关标的证券同一证券品种存在司法冻结、扣划或在次一交易日发生司法冻结、扣划情形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终止相应购回交易,但相关标的证券及当日发生的权益不予划转。

上述影响证券划转情形解除后,若会员与客户协商后需要将留存在证券公司专用账户内的相关证券或权益划转的,会员可向本所会员管理部提交约定购回证券交易专用账户内相关证券(权益)划转书面申请(见附件2),并提交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相关申报要素出具的查询确认单。相关划转申报要素应与相关终止购回交易要素一致。

对于因客户原因导致购回交易或证券、资金划付无法完成的进行申报终止购回交易的,会员对划转至证券处置账户内的证券进行处置时应遵守《业务办法》和本指南“第四章-违约处置”规定。除上述原因外的终止购回交易,会员应按照《客户协议》或是与客户协商结果对划转至证券处置账户内的证券进行处置。

第四章  违约处置

因客户原因导致购回交易或证券、资金划付无法完成的,会员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报告本所,并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会员应当及时通知客户,并及时向本所申请终止购回交易,具体办理参见本指南“第三章-四、终止购回交易申请”。

(二)会员可向本所会员管理部提交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违约处置申请。

1.会员向本所提交的申请文件应包括违约处置申请、会员承诺书和合规意见书,申请文件应加盖申请会员公章。本所仅对会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完备性核对,不对客户是否构成违约进行判断。

会员提交的承诺书和合规意见书中应包括如下内容:“违约处置申请符合《客户协议》约定,并根据《客户协议》的约定履行了通知义务。此次违约处置申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如申请人未按《业务办法》的规定或《客户协议》的约定进行违约处置的,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会员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在会员承诺书签字并加盖会员公章,并做出如下承诺:申请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申请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合规意见书应当由会员合规总监签字并加盖会员公章。

2.违约处置应与相关初始交易的成交编号、初始交易日、客户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号、标的证券代码、标的证券数量等要素一致,处置应为相应购回交易所涉全部标的证券。

(三)会员提交的违约处置申请及相关材料形式完备的,本所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出终止约定购回交易的书面通知。会员可在标的证券划转至自营账户的下一交易日起按照《客户协议》约定处置约定购回交易所涉全部标的证券,以抵偿客户应付金额,剩余金额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处理。

(四)违约处置完成后,证券公司应当将违约处置结果向本所会员管理部备案。

 

第五章  会员内部控制

会员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应当按照《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业务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

一、会员业务管理制度

会员应当建立健全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内部控制机制,防范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有关各类风险。除《业务办法》要求建立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以及评估与控制体系以外,会员还应当针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有关事项建立相应的业务管理制度:

(一)证券公司应对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客户进行适当性管理,建立客户资质审查制度,审查内容包括开户时间、资产规模、信用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对证券市场的认知程度等,资质审查结果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形式记载、留存。

(二)除已上市证券公司可与持有公司5%以下(不含5%)上市流通股份的股东之间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外,证券公司不得与公司股东之间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

(三)与客户签订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协议前,会员应当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本所《业务办法》等业务规则,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提醒客户注意有关事项。

(四)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购回期限不超过1年,延期后总的购回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五)非流通股、限售流通股B股和个人持有的解除限售存量股及持有该存量股的账户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该品种流通股等证券不得用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

(六)待购回期间,证券公司持有标的证券并存放于专用证券账户,但不得通过交易或非交易方式转让标的证券、办理标的证券质押。

(七)对于因客户原因导致购回交易或证券、资金划付无法完成的进行终止购回交易的,会员对划转至证券处置账户内的证券在本所未确认会员提交的违约处置申请及相关材料形式完备前,不得进行任何方式处置。

二、会员对标的证券的管理

会员应当确定标的证券筛选标准,建立标的证券的管理制度,确保选择的标的证券合法合规、风险可控。

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实施前未购回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协议仍然有效。会员应当与其客户在相关协议中具体约定有关流程和处置办法。

三、会员对标的证券折算率的管理

会员可以根据流动性、波动性等指标对各类标的证券确定不同的折算率。

四、会员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风险管理

会员应当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规模监控和调整机制,根据监管要求和自身财务状况,合理确定总体规模、单一客户、单一证券的金额占净资本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

证券公司应当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进行盯市管理,监控标的证券的市场风险。交易履约保障比例低于约定数值的,会员可以按《客户协议》的约定要求该客户提前购回;或者与该客户达成新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并对该客户多笔交易的履约保障比例进行合并管理。

五、会员信息报送和日常报告制度

会员应当建立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信息报送和日常报告制度。

会员应当指定专人根据本所要求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相关信息数据报送,负责有关数据、信息的统计与复核,保证向本所报送的数据、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会员报送数据、信息有误的,应当就此承担全部责任。

在日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中,会员应建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的报告管理制度:

(一)开展约定购回交易业务的第一个月内,应当于每一交易日向本所会员管理部报送当日交易监管报表(报表模板见附件4)和专项统计表(报表模板见附件5);开展约定购回交易业务满一个月以后,应当于每月初的前10个交易日内,向本所会员管理部报送上月交易监管报表;上述报告请通过本所“SSE网站——一网通办——会员机构——会籍业务——常用功能——在线填报——会员报告”栏目报送。

(二)因客户原因导致购回交易或证券、资金划付无法完成的,会员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报告本所会员管理部。

(三)因会员原因导致购回交易或证券、资金划付失败的,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报告本所会员管理部。

(四)违约处置完成后,会员应当将违约处置结果向本所会员管理部备案。

(五)发生《业务办法》规定的异常情况时,会员应及时向本所会员管理部报告,并持续报告进展情况。

(六)会员被暂停或终止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的,应当及时向本所会员管理部提交业务处置报告。

会员发生下列情况影响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应当立即向本所会员管理部报告,并持续报告进展情况:

1.重大业务风险;

2.重大技术故障;

3.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可能影响客户正常交易的;

4.其他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事件。

会员未按照本所要求进行信息报送,或报送信息有误的,或是未能及时、准确履行报告义务,本所将视情况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附件1

 

关于     证券公司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相关证券账户的报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我公司已完成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会员指南》要求,现报备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专用证券账户以及专用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相关证券处置的自营账户,明细如下:

 

 

 

账户类型

证券账户号

证券账户名称

备注

专用证券账户

 

证券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专用账户

专用账户

自营证券账户

 

     证券公司

专用于约定购回证券处置

 

特此报备

 

 

 

 

 

 

 

证券公司:(公章)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2: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证券及权益划转申请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证券及权益划转申请

 

编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鉴于司法冻结、扣划等影响证券划转情形已解除,根据我公司与客户(证券账户户名:          证券账号:           )约定,我公司已与客户就下列证券及权益划转事宜达成一致,并受该客户委托申请将以下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专用证券账户中列示的证券及权益划入:

□客户证券账户     □我公司证券处置账户

 

证券及权益划转申请要素:

划出方证券账户:

划入方证券账户:

证券代码:

证券数量:

证券类别:

流通类型:

权益类别:

挂牌年份:

(如划转内容为流通证券,流通类型、权益类别、挂牌年份无需填写)

对应的初始交易或终止购回交易编号:

 

我公司申请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申请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申请证券公司:(公章)

公司负责人:(签字)

 

联系人:            联系电话: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3: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购回交易终止申请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购回交易终止申请

                                     编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鉴于下列原因:

□因客户原因导致购回交易或证券、资金划付无法完成

□因我公司原因导致购回交易或证券、资金划付无法完成

□异常情况

□其他原因

 

根据我公司与客户(证券账户户名:          证券账号:           )在《客户协议》中的约定,我公司申请终止以下列示的成交日期与成交编号的约定购回式交易,将所列证券从专用证券账户划入我公司证券处置账户:

 

购回交易终止申请要素:

成交日期:

成交编号:

 

证券代码:

证券数量:

证券类别:

划出方证券账户:

划入方证券账户:

 

我公司申请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申请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同时,我公司承诺严格遵守《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的有关规定。

 

申请证券公司:(公章)

公司负责人:(签字)

 

联系人:            联系电话: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4

证券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监管报表——基本情况

证券公司名称: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项目

行次

期末数

期初数

客户

情况

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账户数量(户)①

1

 

 

   其中:机构客户数量(户)

2

 

 

        个人客户数量(户)

3

 

 

存在待购回交易的客户数量(户)

4

 

 

   其中:机构客户数量(户)

5

 

 

        个人客户数量(户)

6

 

 

项目

7

本期数

本年累计数

已实现收入
情况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息费收入(万元)

8

 

 

    其中:利息收入(万元)

9

 

 

          佣金收入(万元)

10

 

 

          其他(万元)

11

 

 

待购回收入
情况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息费收入(万元)

12

 

 

    其中:利息收入(万元)

13

 

 

          佣金收入(万元)

14

 

 

          其他(万元)

15

 

 

其他情况

本期客户违约数量

16

 

 

本期业务系统故障次数

17

 

 

本期清算系统故障次数

18

 

 

本期客户投诉数量

19

 

 

填表说明:
① 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账户数量指已向交易所报备可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合格投资者账户,不包括已办理转指定或销户情况。
② 已实现收入情况指本期内通过购回交易发生的收入情况,待购回收入情况指待购回证券按照预期的购回时间和利率估算的收入情况。
③ 上线1个月内,每日向本所和辖区证监局报送本报表;上线1个月后,在每月前10个工作日报送。

 

 

附件5


证券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监管报表——风险情况

证券公司名称: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项目

行次

名称

期末数

期初数

预警标准

限值标准

整体待购回初始交易金额占净资本比例

1

 —— 

 

 

 

 

履约保障比例最低的三位客户

2

 

 

 

 

 

3

 

 

 

 

 

4

 

 

 

 

 

待购回初始交易金额占净资本比例前三位的客户

5

 

 

 

 

 

6

 

 

 

 

 

7

 

 

 

 

 

单笔待购回初始交易金额占净资本比例前三位客户

8

 

 

 

 

 

9

 

 

 

 

 

10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专用账户内所持证券市值占净资本比例前三位的证券

11

 

 

 

 

 

12

 

 

 

 

 

13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专用账户内所持证券占单只证券总股本比例前三位的证券

14

 

 

 

 

 

15

 

 

 

 

 

16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专用账户内所持证券与自营账户合并计算后的市值占净资本比例前三位的证券

17

 

 

 

 

 

18

 

 

 

 

 

19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专用账户内所持证券与自营账户合并计算后股票数量占单只证券总股本比例前三位的证券

20

 

 

 

 

 

21

 

 

 

 

 

22

 

 

 

 

 

填表说明:
① 名称栏次填写相关的客户名称或者证券名称;期末数、期初数填写相对应的具体数值。
② 交易金额以期末完成交收的初始交易金额为准。
③ 如相关指标超过预警标准的客户或者证券不止三位的,应将超过的客户或者证券全部填列,不限于三位。
④ 上线1个月内,每日向本所和辖区证监局报送本报表;上线1个月后,在每月前10个工作日报送。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