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无车承运
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属于交通运输服务,税率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②网络货运经营
是指纳税人依托互联网平台整合配置运输资源,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道路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不包括为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务的行为。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网络货运经营者委托,实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网络货运平台属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国务院令第81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规定的应当报送涉税信息的互联网平台企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5号)
(2)物流辅助服务
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适用6%税率。
根据《关于明确快递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5号),物流企业从事快递业务经营并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快件的收寄、分拣、运输、投递服务的业务活动,不包括快递企业仅提供运输服务的业务活动,按照“收派服务”缴纳增值税。
(3)经纪代理服务
经营者向托运人收取费用,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但不以承运人名义签订运输合同,且不承担承运人责任,属于货运代理服务,税率6%。
纳税人依托互联网平台整合配置运输资源,为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务的行为,属于货运代理服务,税率6%。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网络货运经营者委托,实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
2.专项优惠
(1)物流企业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2)物流企业提供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②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除外),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
(4)纳税试点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可以为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规定,纳入试点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称试点企业)可以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无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②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
③未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
④注册为该平台会员。
试点企业按照以下规定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仅限于为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服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应与会员签订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协议范本由各省税务局制定。
③使用自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④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栏次内容,应与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运输服务,以及本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台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相关信息应统一存储,以备核查。
⑤试点企业接受会员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试点企业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的相关规定,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涉税事项的办理:
①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由试点企业按月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将完税凭证转交给会员。
②试点企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收入不属于试点企业的增值税应税收入,无须申报。试点企业应按月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代缴税款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具体报备的有关事项由各省税务局确定。
③会员应按照其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规定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已由试点企业代为缴纳的增值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土地使用税
根据《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和《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等文件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例:某物流企业自有土地上自建仓储设施,主要用于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等商品。占地面积共9500平方米,其中:仓房(含配送中心)占地7000平方米,道路、装卸搬运区域占地1500平方米,办公、生活区用地1000平方米。仓储设施所在地段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为每平米9元。2023年甲企业应交多少土地使用税?
1.仓储设施用地:(7000+1500)=8500平方米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8500×9×(1-50%)=38250元
2.办公、生活区用地1000平方米,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1000×9=9000元
合计应交土地使用税38250+9000=47250元。
(三)车辆购置税
1.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1号);
2.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
3.根据《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27号),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4.根据《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5.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6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关于继续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7号)等文件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3.车辆报废处置未确认固定资产清理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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