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税法规
税费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税费专题
政府性基金、费
营业税(已废止)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规则
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单位会计制度
财政总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已废止)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地方注协专家提示与业务指引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注册会计师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证监部门评估监管指引与评估风险监管提示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内部控制法规
企业内部控制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企业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企业内部控制其他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其他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法规
金融监管总局
央行
外汇管理局
外汇交易与银行同业拆借中心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其他金融法规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中登公司
期交所
商交所
金交所
中金所
中基协
中证协
中上协
中期协
其他证券法规
其他财经法规
国务院
财政部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国家审计
海关
商务部
发改委
工信部
科技部
市场监督管理
人社部
医保局
自资部
住建部
知识产权局
其他部门法规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经法规
江苏税费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法律及司法文件
法律
法院
检察院
司法部
民法典相关
公司法相关
破产法相关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四川财税法规
1cnpacuelld7k
全文有效
2025-12-09
2025-12-09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负面积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财规[2025]17号  发布时间:2025-11-24   来源:四川省财政厅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管理,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川财规〔2024〕8号)等文件精神,财政厅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负面积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该文件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四川省财政厅
  2025年11月24日
 
  会计师事务所负面积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管理,促进专业素质和服务质量提升,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川财规〔2024〕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财政厅(以下简称“财政厅”)、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对行政区域内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负面积分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坚持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和公平公正原则,聚焦全省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过程中出现的不当情形,从行政监管、自律监督、日常监管等方面,分类分档设置负面积分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动态积分管理。
  第四条 财政厅会同省注协等有关单位共同建立信息定期共享机制。财政厅负责负面积分记录、统计分析和动态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实施细则
  第五条 负面积分的具体事项:
  (一)行业惩戒。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因执业行为受到行业惩戒的;
  (二)行政处罚。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刑事处罚。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因执业行为受到相关部门的刑事处罚的;
  (四)投诉举报。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被实名投诉举报且被查实的;
  (五)审计报告退回。会计师事务所在一个记录周期内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退回审计报告数量达到10份(含)以上的;
  (六)变更报备。会计师事务所未在规定期限内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或未完成年度报备工作的;
  (七)超出胜任能力。注册会计师超出胜任能力执业的;
  (八)网络出售审计报告。以会计师事务所名义通过网络出售审计报告被查实的。
  第六条 财政厅根据《会计师事务所负面积分标准》(详见附件),对第五条明确的行业惩戒、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投诉举报、审计报告退回、变更报备、超出胜任能力和网络售卖审计报告等八类积分事项,按具体内容、对应分值等进行负面积分记录。
  第七条 负面积分记录采取正向累计方式。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因同一事项被处罚、惩戒、投诉等,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负面积分记录。
  第八条 负面积分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记录周期。
  第三章 结果运用
  第九条 财政厅于每年4月底前对上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负面积分开展统计、分析等相关工作。或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统计、分析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负面积分情况将定期在财政厅门户网站进行公开公示,便于公众知晓。公示期间,对公示信息有异议的,可书面向财政厅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按照动态管理原则,对负面积分达到5分(含)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财政厅予以书面提醒。财政厅、省注协将会计师事务所负面积分情况作为财政重点监督检查、行业自律检查的重要参考。
  第十二条 财政厅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开展情况,适时牵头调整负面积分的范围和标准,确保积分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财政厅、省注协有关工作人员在负面积分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规行为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相关附件:
会计师事务所负面积分标准.doc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