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增值税
有争议,看小编的分析:收到的招标保证金利息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5-12-09   来源:一品税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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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我企业投标付给招标方保证金,未中标,保证金返还,同时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也一并返还,针对这部分利息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比如,我公司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保证金20,000元,投标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返还投标保证金及利息20,015.67元,对方为什么非要退利息呢?退还的这部分利息我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解析:1、为什么非要退利息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1条规定: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6条规定: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据文件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利息。

2、退还的这部分利息我是否需要开具发票,缴纳增值税呢?

 有人认为收到的利息属于存款利息,不直接涉及商品或资金所有权的转移,也不属于经营业务中的销售或服务收入,因此不需要开具发票。

 也有人认为收到的利息属于贷款收入,属于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应当按照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的规定开具发票。

实务中存在争议,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回复为准,下面小编就说一下自己的观点,仅供参考: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财税[2016]36号) 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规定:1.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由于招标人并不能使用该项保证金(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并未占用该资金),并不满足贷款服务的界定“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因此投标方并未提供贷款服务。在未中标的情况下,该业务实质为招标人代为收取保证金利息并转支付给投标人。因此投标保证金利息实质为投标企业的存款利息收入,不征增值税,无需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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