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名股东(自然人)将取得的税后股息红利所得或股权转让所得,转付给隐名股东(自然人),该笔付款是否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显名股东将税后的股息红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转付给自然人隐名股东,该笔转付款不属于法律规定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隐名股东无需就此再次缴纳个人所得税。显名股东作为工商登记和股东名册上的合法主体,在获取股息红利或转让股权时,已依法履行了纳税义务。例如取得股息红利时,显名股东需按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缴纳 20% 个人所得税;转让股权时,需按 “财产转让所得” 缴纳相应个税。若要求隐名股东就同一笔税后收益再次缴税,会形成重复征税,这与税收公平和效率的立法精神相违背。
不过需注意,若股权代持存在 “阴阳合同” 等隐匿真实收入的情形,税务机关可依据 “实质重于形式” 原则穿透认定纳税义务,此时隐名股东可能面临税款追缴、罚款等风险。
以下内容参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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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