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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再任职,收入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
发布时间:2025-12-09   来源:中国税务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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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们公司返聘了退休人员,听说他们的收入都属于“工资、薪金所得”,是这样吗?

先说答案:不一定,要区分不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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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公司都会返聘退休老员工,他们经验丰富、技术老练,也有意愿在公司继续发挥余热,那么公司支付给退休返聘人员的费用,到底是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呢?

只有同时满足以下“退休人员再任职”四个条件,才能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举个例子:

A公司返聘了退休老员工李师傅,并与李师傅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同时由于工作需要,A公司需要请另一位退休人员陈师傅回到公司3个月完成一项临时的工作任务,那么两位退休人员都属于“退休人员再任职”吗?

两种情况并不同哦!李师傅与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存在长期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合同内容符合文件规定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四个条件,所以A公司支付给退休返聘李师傅的费用,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而在A公司短期兼职的退休人员陈师傅,不能同时满足“退休人员再任职”四个条件,因此他的兼职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A公司支付给退休人员李师傅和陈师傅的收入无论是“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都要依法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

再延伸一个问题,返聘离退休人员的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中有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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