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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报销的时候是支付发票金额还是实际使用优惠券后的实际价格?
发布时间:2025-12-09   来源:彭怀文说 作者:彭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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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报销的时候是支付发票金额还是实际使用优惠券后的实际价格?

比如,员工购买办公用品本来是100块钱由于使用优惠券实际付款95,商家给的发票是100元,然后报销的时候应该给员工是100元还是95元?

解答:

实际付款95元,但是商家开票是100元,这本身就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发票管理办法细则》的规定。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发票管理办法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办法》第二十一条所称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是指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二)有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但开具或取得的发票载明的购买方、销售方、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金额等与实际情况不符。”
根据上述规定,提问所述的发票原则上就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28号公告第十二条规定,“不合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对于提问所述的情形,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来说,首先是不应该报销,而是需要员工去换取符合规定的发票然后再报销,最后就变成了实际是按照折后金额报销。
当然,在税收管理实践中,税务局对金额不大的发票要求也不会特别严格,对于提问所述的情形,如果报销时还附有支付截图等,建议就按照实际付款金额报销,这样会减少税务风险。如果企业报销制度没有要求附上支付截图等,直接按照发票金额报销也是可以的,税务风险也不是太大。
当然,该如何报销最终还是要看企业自己的最终决策。但是,企业一定不要做自相矛盾的事情,给税务稽查或处罚留下非常明显的“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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