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此类罚款、罚金,行政部门、司法机关通常会出具罚款收取凭证、相关处罚决定书或者判决裁定文书等,以此作为入账原始凭证、附件即可。
则此构成采购成本或者相关费用(相应的,对方构成销售额之价外费用),应由销售方或者服务提供方按照销售货物或者提供服务所适用税率来开具发票。购买方以此作为入账凭证,并以相关合同协议、支付单据等作为附件。
则无需开具发票。支付方以相关收据并附以相关协议、支付凭据等入账即可。
则此属于销售折让。若已全额向客户开具发票,则应对此“罚款”(实为“折让”)开具红字(负数)发票以冲之;若尚未开具发票,亦可直接按照罚款(折让)后金额开具发票。同样,应当附以相关合同协议、资金流水等证明业务真实情况。
则与上述“二(二)”处理一致,以客户所开收据以及相应合同协议、支付单据或者资金流水等作为原始凭证。
当然,以上第二、第三所列四种情形罚款,皆属于经营范畴之内,自可依法予以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