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 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 条、第六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 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第三条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二条等。
通知内容:云南汇*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于2021年2月3日至2021年4月8日期间非交易过户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汇顶科技 (SH603160)” 股票1959722 股,此期间云南汇*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原持有的 67205股汇顶科技股票转移至你的个人证券账户。以上涉税事项,你应按照查账征收足额申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
请你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相关资料至国 家税务总局云南滇中新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地址:*,联系 人*,联系电话0871-*)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在收到 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 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纳税人有危害税收征管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税务机关将依法采取相应法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