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纠纷撕开避税假面 偷逃税款终食法律苦果——揭秘厦门希君美化妆品贸易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案件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查处厦门希君美化妆品贸易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案件。经查,2019年至2021年,厦门希君美化妆品贸易有限公司通过微信、支付宝等个人账户收取公司经营收入2418.58万元,未足额申报缴纳税款,构成偷税;并以公司经营收入为家庭成员及其他个人支付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住房814.53万元,未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针对其违法事实,2025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补缴税费款并处罚款共计233.78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并依法加收滞纳金。
司法线索牵出税案 公款私用隐匿收入
2023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收到法院移交的《案件线索移送函》。函中反映,该院在审理厦门希君美化妆品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该公司存在经营过程中利用相关人员的个人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收取公司经营收入的线索,涉嫌逃避缴纳税款。
检查人员检查发现,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梅某及其配偶,以“借款”为由支取公司八百余万元用于购买房产及装修房屋。检查人员通过调取涉案微信、支付宝、银行账户流水等证据,发现梅某个人支付宝、微信收入同时用于个人生活支出及公司运营支出。据此,检查人员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梅某、公司挂名法定代表人刘某等相关人员进行询问。梅某最终承认其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利用个人账户收取公司经营收入,并直接用于支付购房款及房产装修款。
结合法院生效判决中关于“不支持梅某主张的上述购房、装修款项属向公司的借款”的认定,稽查部门最终查实,该公司2021年期间将经营收入用于梅某等家庭成员及其他个人支付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房款,合计814.53万元。该行为实质上构成了对股东梅某的红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该公司未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层级转款难以分辨 细核锁证厘清真相
在查实厦门希君美化妆品贸易有限公司以经营收入为股东支付个人消费的同时,检查人员发现:该公司2020年至2021年期间申报销售收入仅7.3万元,但用于支付股东购房和装修的款项就高达814.53万元,真实经营规模与申报数据严重不符。由此引发一个关键问题:该公司真实的销售收入究竟有多少呢?
经查,厦门希君美化妆品贸易有限公司主营祛斑美白、祛痣疣产品批发零售,招代理加盟,最低加盟费2980元。该公司依据进货数量不同,设置分红股东、总代、初代、体验代理等级别,并依据不同级别设定不同的批发价格,同一套产品的批发价格从380元到2980元不等。为统一管理和分配,该公司要求所有代理销售款转入公司指定账户,用于后续分配和代理级别调整。故该公司主张,相关个人账户收取的款项中包含大量代为收取的代理销售款,需在计算收入时予以扣除。
个人账户公私混用,数十万条数据混杂着营业收入、代收销售款、公司成本费用支出、个人零星支出、代理分配款,资金流转复杂、收款账户众多,用途难以区分,给稽查工作带来极大难度。为了还原真实收入,检查人员一方面与企业实际控制人梅某逐条核实流水,一方面责成企业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并询问相关人员。核查过程中,检查人员顺藤摸瓜,发现公司另一个主要收款账户,即财务人员欧某的微信账户。该账户在2020年4月至2021年6月被用于集中收取公司经营收入并记录收支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日益清晰的资金流水证据,检查人员对梅某和欧某开展了政策宣讲和法治教育,明确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质和相应后果。在确凿证据和法律震慑下,梅某和欧某最终认识到错误,主动交出该公司完整的收支流水账册。多项证据相互印证,真实收入情况得以最终查明:2019年至2021年期间,厦门希君美化妆品贸易有限公司通过个人账户收取公司经营收入2418.58万元,未足额申报缴纳税款,构成偷税。
违法必究莫迷前路 秉持正道方得始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规定: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认定厦门希君美化妆品贸易有限公司在2019年至2021年期间,通过微信、支付宝等个人账户收取公司经营收入2418.58万元,未足额申报缴纳税款,构成偷税;同时该公司以其经营收入为股东支付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购买房产等消费性支出合计814.53万元,未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针对其违法事实,2025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补缴税费款并处罚款共计233.78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并依法加收滞纳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