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购置,是指以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第一条规定,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不属于应税车辆。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如果购置的二手车已经缴纳过车辆购置税,则不用再重复缴纳。
如果购置的二手车属于免税、减税车辆,但是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车辆,则应当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