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粤01破申574号
申请人: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赵某甲。
委托代理人:吴育辉,广东广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明洋,广东广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4年10月11日,申请人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4年10月24日组织听证,某公司委托代理人吴育辉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某公司成立于2012年10月19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商事主体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登记状态为在营(开业)企业,注册资本为10万元人民币,住所在广州市黄埔区(仅限办公),法定代表人是赵某甲,登记机关为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范围为建材、装饰材料批发;化工产品批发(危险化学品除外)。某公司现有两名股东,分别为赵某甲(持股90%)、赵某乙(持股10%)。
某公司为证明其已符合破产清算的条件,向本院提交企业主体身份证明材料、股东会决议、专项审计报告、股东实缴出资证明材料、税务机关税款处理决定书、税费缴纳查询材料、财产负债查询材料等证据材料。
根据某公司提交的专项审计报告,截至2024年5月22日,某公司资产为6687.64元,其中现金5400.49元,银行存款1287.15元;负债为788,494.87元,其中借款105,100元,债权人为赵某甲;应缴税费683,394.87元;所有者权益为-781,807.23元。根据某公司在听证会上的陈述,审计时的资产六千余元已全部用于清偿税款,公司账上目前已无存款。
根据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东区稽查局2016年10月20日出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某公司在2014年6月至12月期间,销售钢材取得收入共计7,184,771.95元,换算为不含税收入6,140,830.73元,上述收入截至税务机关入场检查时某公司未登记入账,未申报纳税,造成少缴2014年增值税1,043,941.22元,少计2014年收入6,140,830.72元。基于此,税务机关认定某公司上述行为构成偷税,应补缴增值税1,043,941.22元、企业所得税87,765.75元及滞纳金,应缴纳罚款565,853.49元。根据专项审计报告,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黄埔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开发区税务局2023年7月28日发布的欠税公告显示某公司欠增值税683,394.87元。
2024年7月10日,某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股东赵某甲、赵某乙同意某公司申请破产。
本院认为,根据某公司提交的证据和陈述,某公司目前的债务主要是对股东赵某甲的借款和对税务机关的欠税。其中,对股东赵某甲的借款无相应的法律文书予以证实。某公司的欠税是因为在2014年间存在偷税行为,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处罚。某公司未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补缴税款并缴纳罚款,其申请破产有逃避纳税的嫌疑。因此,本院对其申请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受理广州市某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五份,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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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陈 丹
审 判 员 赖鹏有
审 判 员 王 璇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崔馨月
书 记 员 蔡晓屏
【晶晶亮读后感】
该公司除了欠股东钱,就是欠税务机关税,而且欠股东的钱还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实质上就只有欠税了,只有欠税申请破产,可谓是司马昭之心。能想出这个“新手法”的人,也算是聪明了,幸亏法院及时阻断了这条路,对其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