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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支付派遣员工解除合同的赔偿时,如何处理发票问题?
发布时间:2025-12-09   来源:彭怀文说 作者:彭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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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支付派遣员工解除合同的赔偿时,如何处理发票问题?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也就是说,对于劳务派遣员工的费用支付,在实务中是有两种情形:(1)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工个人;(2)先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然后再转付给个人。
对于第一种直接支付给员工的,因为工资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需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直接以工资表、支付凭证等就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而对于第二种情况,劳务派遣公司就需要给用人单位开具发票。发票开具又分为全额开具和差额开具,但是在实务中多数是差额开具发票:当劳务派遣选择差额纳税时,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劳务派遣公司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用工单位直接向劳动者个人(包括劳务派遣工)支付因解除合同的赔偿或补偿等,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需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只需要以解约协议(合同)、支付凭证等就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如果是先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性质上就变成了公司与公司之间的解除合同,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赔偿,就构成了增值税价外费用,支付方就需要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部分不属于可以“差额”的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劳务派遣公司就需要开具应税发票,劳务派遣公司需要按规定计缴增值税。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工个人的,不需要发票,也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而如果是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就按规定开具发票并计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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