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解答:
业务招待费的范围,无论是税法还是会计准则,都没有明文规定。
在实务中,业务招待费的范围,通常包括两类情形:(1)与客户、供应商等交际应酬发生的“吃喝玩乐”的各类费用;(2)为维持与客户、供应商等的关系,在传统节日等向相关关系人赠送的各类礼品等。
对于第一种情形的“吃喝玩乐”的各类费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属于明文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
对于第二种情形的赠送礼品,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无偿赠送礼品需要视同销售,需要按规定计算赠送礼品的销项税额。增值税是链条税,在按需要规定计算销项税额时,取得的进项税额按规定是可以抵扣的。
举个例子,业务招待费最常见的烟酒,如果企业购进的烟酒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就要区分烟酒的具体应用:(1)有证据证明是在宴请客人时直接消费的,就属于交际应酬消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2)如果购进的烟酒是直接用来送礼,需要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其取得的进项税额就可以按规定抵扣。
对于第二种情形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对企业并不是“好事”,因为第二种情形意味着更大的税务风险:(1)需要视同销售,没有取得专票或其他抵扣凭证,或者取得的专票是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意味着企业需要多缴纳增值税;(2)无偿赠送礼品等,按规定企业需要按“偶然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税率20%,但是实务中无法扣缴实际上是企业自行承担且不得税前扣除。如果企业没有依法做税务处理,意味着有补缴税款、滞纳金甚至罚款的税务风险。
对于第一种情形的“吃喝玩乐”的各类费用,如果是不可量化的比如餐饮费用,企业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但是,对于可量化的费用,需要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比如请外部相关人员免费旅游需要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