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某、江苏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姜堰区税务局,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大庆路66号。
被申请人:江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MA1*,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2025年6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姜堰区税务局以江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江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依法通知了江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江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江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成立,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公司注册资本6600万元,股东翁*。公司在本区进行企业工商登记,2023年12月16日被吊销营业执照。
2023年8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作出泰税二稽处〔2023〕67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载明:(一)……追缴你单位2017年5月“燃料油、轻质燃料油”消费税合计244234054.26元。(二)……追缴你单位2017年5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2211702.71元、教育费附加7327021.63元、地方教育附加4884681.09元。(三)……对你单位少缴的上述税款,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等。同日,该局作出泰税二稽罚〔2023〕25号税务行政罚款决定书,载明:决定对你单位2017年5月少缴燃料油消费税241860269.7元的违法行为处50%的罚款,计120930134.85元,对你单位2017年5月少缴轻质燃料油消费税2373784.56元的违法行为处50%的罚款,计1186892.28元,合计罚款122117027.13元;等。江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能缴纳上述款项。
本院认为,江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及工商登记均在本院管辖辖区内,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姜堰区税务局作为江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属地征管单位依法对江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享有合法债权,其作为申请人主体适格;江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属于破产适格主体;江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受理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姜堰区税务局对被申请人江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