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广东税务部门曝光1起物业公司偷税案件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12月3日,佛山税务部门曝光了1起物业公司偷税案件:
佛山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佛山市华骏隆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骗享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偷税案件。经查,2020年至2022年,佛山市华骏隆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通过隐匿租金、物业管理费和转售电力等收入的方式,违规享受小微企业相关税收优惠,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760.30万元。2025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该公司依法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493.76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案例2:物业服务公司利用“两套账”隐匿收入
——税警联合揭露物业服务公司偷税真相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稽查部门依法查处安徽省云天生活服务有限公司等4家物业服务公司隐匿收入偷税案件。经查,4家物业服务公司通过设置内外两套账、个人账户收取款项等方式隐匿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共计104.33万元。宿州市税务局稽查部门依法对安徽省云天生活服务有限公司等4家物业服务公司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27.41万元。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多维分析 疑点显现
2024年2月,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接到外部门转办线索,安徽省云天生活服务有限公司等4家物业服务公司涉嫌隐瞒真实收入,可能存在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
检查人员迅速调取了4家公司的申报信息和发票数据,发现4家公司开票地址及人员信息存在相互交叉重合,检查人员判断4家公司具有关联关系。
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真相,检查人员前往宿州市房地产管理服务中心,调取了4家公司承接小区的物业服务情况。将4家公司申报数据、入库税款信息与其承接的小区物业服务规模比对分析后发现,4家公司申报收入与承接的小区数量、住户人数不匹配,申报数据明显偏低,初步判断存在隐匿收入、偷逃税款的嫌疑。
联合办案 统一行动
为提高案件查办质效,宿州市税务局稽查部门联合公安等部门成立专案组,多次召开联席会议,对物业公司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并通过数据跟踪,发现4家公司开票地址在其承接物业服务小区的一处居民楼内。
专案组制定联合行动方案,2024年3月,抽调税警业务骨干18人,分6组对4家公司承接的12个小区开展统一行动,并对4家公司开票地所在的居民楼增派了办案力量。
设“两套账” 隐匿收入
专案组到达各小区物业服务中心后,检查人员依法送达文书,并采集相关数据,查询物业日常收款明细等信息。
在4家公司开票地所在的居民楼内,专案组发现一间办公室房门紧锁且工作人员拒绝打开,检查人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通过耐心的说理式执法,最终工作人员将该房门打开。经现场查看,4家公司原始收据、收款记录等单据都存放在此处。
检查人员经查阅对比后发现,4家公司均设置了内外两套账,外账记录的收入与申报数据相同,而内账上记录的4家公司的收入数据与申报数据差别巨大。
法网恢恢 疏而不漏
在大量的事实证据面前,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认,内账记载的才是真实的销售收入数据,安徽省云天生活服务有限公司等4家物业服务公司存在隐匿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宿州市税务局稽查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对安徽省云天生活服务有限公司等4家物业服务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决定。
案例3:怀化某物业公司被罚百万!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官网上公布了一起怀化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怀化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隐匿未开票收入偷税案件。
经查,该公司通过个人账户收取公司收入等方式隐匿未开票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共计196.58万元。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对其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393.04万元。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四、进项税不区分用途全额错误抵扣
由于税收政策对进项税抵扣有着严格的规定和条件,物业公司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面临诸多政策难点,以下是两种常见的进项税抵扣问题:
(一)外购产品用于职工福利不得抵扣进项税
企业需要准确区分外购商品的用途是否属于可抵扣范围。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若将外购商品用于集体福利,如为员工发放的节日礼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兼用于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项目对应进项税额需作转出
办公所用水电费、网络费,采购的保洁工具、维修材料等既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如物业管理服务),又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如老项目转租服务)且无法准确划分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第二十九条规定,需按照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 + 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这一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进行进项转出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