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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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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解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理解办理验收手续之日?
发布时间:2026-01-30   来源:一品税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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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关于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购置新建商品房,自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B.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的当月起计征房产税

C.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自交付使用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D.购置存量房,自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 号)第二条规定,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 号)第十九规定,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知识点】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日的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2.委托施工企业建房的,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日的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提示】对于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计征房产税。
3.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4.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产税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的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5.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6.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产使用或交付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问题:委托施工企业建房的,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日的次月起计征房产税。这个里面的办理验收手续之日怎么理解,是开始办理验收手续的时点?还是验收手续办理完成的时点?
政策没有给出进一步的解释,小编说一下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办理验收手续之日” 指的是验收完成并出具正式验收文件的日期,不是 “开始办理” 的日期。“办理验收手续” 是一个完整流程,完成验收、出具合格文件才是纳税义务起算的 “之日”,而非启动验收的日期。
那有人说,如果这个验收文件人为的拖着怎么办?不就可以晚交房产税了吗?
一、验收流程本身:可以跨月,但有法定备案时限
验收流程可长可短从组织五方验收(建设 / 勘察 / 设计 / 施工 / 监理)、整改、专项验收(消防 / 规划 / 环保等)到最终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实务中完全可以跨 1—3 个月甚至更久,取决于工程规模、整改难度、专项验收进度。但这只是流程时长,不改变房产税的起算时点 ——只看 “验收合格、出具正式报告” 的那一天,不是看 “开始办” 或 “办了多久”。

二、房产税的 “硬约束”:不能靠拖延验收来避税

  1. 提前使用优先规则(最关键)《(1986) 财税地字第 8 号》第十九条明确: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只要实际使用 / 出租 / 出借(哪怕只是部分使用、试生产、办公),就按实际使用次月起算,不再等验收完成。实务中,税务机关会通过水电费、入驻通知、租赁合同、生产记录等证据判定 “实际使用”,拖延验收不影响纳税义务

  2. 无正当理由长期不验收的风险若工程已完工、具备使用条件,却无合理理由长期不组织验收(比如拖半年以上),税务机关可能:

    • 工程完工 / 具备使用条件的次月核定起算时间;
    • 结合行业惯例、工程进度、现场使用证据,直接认定 “视同已验收”,补征税款 + 滞纳金。

三、实务口径与操作建议

情形
房产税起算时点
关键依据
正常验收,未提前使用
验收合格(报告日期)次月
《竣工验收报告》日期
验收前已使用 / 出租 / 出借
实际使用 / 出租次月
入驻通知、租赁合同、水电费、生产记录
验收后拖延备案(>15 天)
仍按验收合格次月
备案不改变起算时点
长期不验收且已具备使用条件
税务机关可核定完工 / 具备使用条件次月
工程完工证明、现场使用证据

 

也可以参考一下江西税局的观点:
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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