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优化基金流动性服务业务安排,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流动性服务》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3年12月8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流动性服务(2023年修订)》(深证上〔2023〕1121号)同时废止。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流动性服务(2026年修订)
2.《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流动性服务》修订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6年1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