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福建南安市恒泰兴服饰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年01月28日16时10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
福建南安市恒泰兴服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3MA2YCX648P):
我局于2026年1月23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二稽处〔2026〕9号),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相关人员无法联系,致使上述文书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上述文书主要内容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6年1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税二稽处〔2026〕9号
福建南安市恒泰兴服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3MA2YCX648P)
我局(所)于2025年10月10日至2025年12月15日对你(单位)(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罗东镇维新村世火桥边)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已走逃失联,未配合检查。2019年1月至2022年12月,你公司向货代人员购买货物出口信息虚构出口业务,申报骗取出口退税款,涉及海关出口报关单证合计37份,报关出口金额合计4053520.2美元,对应免抵退税额合计3547858.32元,已全部申报退税。你公司涉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额3547858.32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①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②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你公司出口申报退税数据;③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非正常户证明;④南安市公安局提供的相关证据资料(讯问笔录等)。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二项第五目之规定,你公司虚构出口业务并申报骗取出口退税款,决定追缴你公司骗税行为已退税款3547858.32元(2019-2022年度分别为1030434.96元、1239201.56元、1072598.73元、205623.07元)。
本次检查查补合计3547858.32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安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6年1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