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合伙企业收到被投资公司的分红,需要申报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吗?
答复:
合伙企业收到分红,不需要申报经营所得个税。
原因:
这部分分红,不是合伙企业通过自身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假若分红是合伙企业通过自身经营活动(如经营业务利润等)产生的,需按“经营所得”申报个税。
若分红是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如持有其他公司股权)分回的股息、红利,对于自然人合伙人来讲需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个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对于合伙人是法人的,需要申报企业所得税。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利、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利、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利、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利、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提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