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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6-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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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股权直投”科技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鲁科字〔2025〕205号  发布时间:2025-12-31   
 

各市科技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省级“股权直投"科技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25年12月31日

 

山东省省级“股权直投"科技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切实发挥科技资金引导作用,推动科技资金股权改革向纵深推进,解决科技型企业融资需求,撬动社会资本向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型企业培育聚集,推动科技、金融、产业深度融合,加速培育新质生产力,高质量推进全省科技创新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股权直投"是指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通过确定的财政科技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机构),以市场化方式直接投资入股科技型企业,形成国有股权,并依据投资协议约定参与企业经营决策、获取收益、承担风险,最终实现股权退出的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其核心是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通过股权投资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第三条 在省内注册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省内纳税。高新技术企业或当年度通过评价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入库企业;“创新积分制"或“科融信"增信评价通过的企业;具备显著科创属性、已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或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

第四条 中国创新创业大赛、颠覆性大赛国赛获奖项目和“创业齐鲁·共赢未来"高层次人才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在通过形式审查后,可优先推荐至投资管理机构进行尽职调查或市场化评估。

第二章 支持措施

第五条 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通过向投资管理机构注资,投资管理机构直接对被投资企业进行现金出资,获得相应股权。

第六条 “股权直投"项目资金在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省科技厅将“股权直投"项目纳入省科技计划项目支持,鼓励投资管理机构、金融及社会资本参与投资。

第七条 单个项目的支持额度根据企业的实际需求、资产规模、项目价值、专家评审意见及投资管理机构的尽职调查结果综合确定。

第八条 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被投企业总股本25%,且不作为被投资企业的第一大股东。参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最长可延长至10年。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省科技厅负责预算编制及执行和预算绩效管理,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审核、立项、签约等工作,做好专项资金拨付工作,下达项目计划文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管,组织项目验收;审批投资管理机构提出的投资方案、投后管理重大事项。

第十条 省财政厅负责在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内,协同配置“股权直投"项目资金预算,经决策机构审定后,按程序批复下达资金;组织指导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设区市科技局负责本辖区内“股权直投"项目的征集、初审和推荐工作,负责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协助省科技厅开展过程管理、监督评价和项目验收等工作;视项目进展和实际情况,适时提出项目调整建议。

第十二条 投资管理机构负责项目尽调、价值评估、投资管理、风险防控、股权退出等工作,按照投资项目企业章程及股权投资协议约定实施股权管理,跟踪项目进展,参与被投资企业重大事项决策。按程序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报送科技股权项目投资报告和科技股权项目管理报告。

第十三条 项目企业按照项目合同书、投资协议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严格执行项目和经费管理规定,对项目目标任务完成、财政资金使用负直接责任;配合开展项目过程管理、监督评价、项目验收等工作,及时报告重大成果或重大事项,按要求报送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等有关情况;履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等。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建立常态化项目征集和评审机制,定期发布“股权直投"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面向全省公开征集项目。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按通知要求编制《山东省科技股权投资项目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申报材料提交至企业注册地县(区)科技局;县(区)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推荐至设区市科技局;设区市科技局对推荐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并行文推荐至省科技厅。省属投资机构、山东科技大市场可通过驻地设区市科技局推荐项目。省级财政股权投资资金尚未退出的项目企业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对推荐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评审重点包括:符合我省重点产业发展需求;项目技术先进性、创新性与成熟度;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及市场前景;企业研发能力、管理团队及财务状况;预期经济社会效益。根据竞争择优原则,结合评审意见,形成“股权直投"初选项目名单,纳入省级科技“股权直投"项目库管理,项目库实行动态滚动管理,入库项目有效期一般为3年。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将公示无异议的“股权直投"初选项目名单,推荐给投资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 投资管理机构在约定时间内,对推荐名单中的项目进行深入的尽职调查和投资价值评估。在尽职调查基础上,投资管理机构与被投资企业就投资条款进行市场化谈判。根据尽调和谈判结果,形成《投资建议书》,提交省科技厅。

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对投资管理机构提交的《投资建议书》进行审定,按程序确定“股权直投"项目名单及具体的投资计划方案。

第二十条 省科技厅根据审定的投资计划方案,向项目实施单位下达股权投资项目计划文件,签订《项目合同书》;投资管理机构与项目企业签订《股权投资协议》。

第二十一条 投资管理机构按照《股权投资协议》约定,将股权投资资金划入被投资企业指定的银行账户。投资管理机构督促并协助被投资企业在投资资金到位之日起30日内,完成公司章程修订、工商变更登记(股东、注册资本等)等法律手续。完成投资及法律手续后,投资管理机构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书面报告投资完成情况及股权登记信息。

第二十二条 完成投资后,由投资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依据投资协议和公司章程,参与被投资企业重大决策,提供赋能支持。建立健全投后管理体系,定期跟踪项目进展、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风险评估。发现重大风险隐患时,及时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

第二十三条 达到投资协议约定的退出条件,或触发协议约定的提前退出条款时,启动退出程序。由投资管理机构根据市场情况、企业状况和协议约定,制定具体退出方案,报省科技厅批准后实施,退出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收回的投资本金,投资管理机构报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同意后,按照股权投资计划要求滚动使用;获得的投资收益按企业会计准则进行核算,并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投资完成不满一年的,原则上不得提前退出。

第五章 风险管理与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投资管理机构、项目企业应切实强化内部控制,优化完善风险防控机制,积极配合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省科技厅组织投资管理机构、项目企业进行绩效评价。对出现因先行先试、主动作为等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因国家政策重大变动以及不可预测的市场波动等因素导致的投资损失,因战争、地震、洪水、疾病疫情等不可抗力导致的投资损失等其他客观因素导致项目未达到预期目标或出现投资失败、损失的,在投资管理机构、项目企业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备案相关事项,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在绩效评价时予以扣除。

第二十七条 项目撤销、变更、终止。

(一)若出现项目负责人变更或其他重大变化情况,项目企业应及时向设区市科技局提交书面申请,经省科技厅审核批准后,项目方可继续实施。

(二)若出现以下情形导致项目无法完成,项目企业应主动向设区市科技局申请撤销项目,进行损失核销,核销后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1.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

2.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被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实施失去意义;

3.因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因公出国(境)、工作调动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推进,且无合适的项目负责人可替代;

4.项目企业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故,无法继续实施项目;

5.其他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情形。

(三)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省科技厅可强制终止项目,向项目企业发出项目终止书面通知,并依据科研诚信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置,项目企业应返还已拨付的全部财政性资金:

1.财政性资金拨付6个月后,项目仍未实质性开展;

2.经核实,项目企业或项目负责人发生重大变故但未及时上报,或因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

3.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仍无法解决,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

4.经核实,在项目申报、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和弄虚作假行为;

5.其他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项目投资协议期满,企业提出延期申请的,投资管理机构和企业协商确定延期方案,最长可延长至10年。

第二十九条 保障支持措施。

(一)鼓励社会化资金参与。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推动社会资本与科技创新深度融合,鼓励社会化资金出资参与“股权直投"项目,助力科技企业成长。

(二)服务企业快速发展。投资管理机构应协助项目企业规范法人治理和内部管理、对接政府和相关行业协会政策及产业资源、丰富拓展融资渠道,并以优惠条件提供自身运营的各类专业服务。

(三)丰富股权退出渠道。充分利用区域性股权市场、产权交易市场等多层次资本市场功能,拓宽财政股权退出渠道。探索通过股权置换、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创新股权项目退出路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可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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