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税务局更新避免双重征税安排下的个人税务居民认定情形

常见问题 8
问:如根据「全面性安排」同时为香港及内地双方居民的个人,怎样解决双重居民身分的问题?(更新)
答:就解决同时为双方个人居民的问题方面,「全面性安排」采纳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范本的标准,其居民身分会依次按照以下规则确定(加比规则):他在哪一方有永久性住所、他与哪一方的个人和经济关系较密切、他习惯性居住在哪一方及双方主管当局协商解决来决定他属哪一方居民。关于加比规则的具体解释,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该通知就加比规则的解释适用于「全面性安排」,请按这里参阅载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的国税发〔2010〕75号文。
常见问题 17
问:A先生持有内地户籍,透过输入人才计划成功申请来香港工作,受雇于香港公司。他在香港持有或租住物业,其配偶及子女与他一同来港居住,子女在香港上学。A先生大部份时间在香港居住及生活,偶尔会回内地探亲或旅游,他在某一课税年度内在香港逗留超过180天。根据「全面性安排」A先生同时为香港及内地双方居民,在此情况下该怎样判定他的居民身分?
答:A先生的居民身分,须按「全面性安排」下的加比规则确定。在应用加比规则解决A先生双重居民身分的问题时,需考虑他在香港的住所是否具有永久性质、在内地是否保留永久性住所等情形。一般而言,如A先生在香港的住所具有永久性质,且在内地没有永久性住所,则他在「全面性安排」下会被视为香港居民。相反,如A先生在内地保留永久性住所,且在香港的住所不具有永久性质,则他在「全面性安排」下会被视为内地居民。
常见问题 18
问:如于问题17所述的A先生在香港及内地均有永久性住所,该怎样判定A先生的居民身分?
答:如果A先生在香港及内地均有永久性住所,则需要综合考虑A先生在香港及内地的个人和经济关系,并比较其与哪一方更为密切。如A先生与香港的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他在「全面性安排」下会被视为香港居民。相反,如A先生与内地的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他在「全面性安排」下会被视为内地居民。
常见问题 19
问:B先生持有内地户籍,其情况与问题17所述的A先生相若,但由于他的香港雇主在内地有业务,B先生需要经常到内地工作。B先生在某一课税年度内在香港逗留超过180天,而且周末时间大多在香港度过。在此情况下,在应用加比规则解决双重居民身分的问题时会有不同吗?
答:B先生同时为香港及内地双方居民,在应用加比规则时, B先生因工作等原因需要经常在内地停留,他在内地保留永久性住所的可能性更大。相比香港,B先生与内地的个人和经济关系更为密切的可能性也更大,因此他在「全面性安排」下被视为内地居民的可能性更大。
常见问题 20
问:C先生持有内地户籍,透过输入人才计划成功申请来香港工作,受雇于香港公司,他在香港持有或租住物业。C先生星期一至星期五在香港工作,周末则返回内地。C先生的配偶及子女仍留在内地居住,子女在内地上学。C先生在某一课税年度内在香港逗留超过180天。根据「全面性安排」C先生同时为香港及内地双方居民,在此情况下该怎样判定他的居民身分?
答:在应用加比规则解决C先生双重居民身分的问题时,考虑到C先生此前在内地工作生活,受雇于香港公司后,配偶及子女仍留在内地,C先生在内地应有永久性住所,但他在香港的住所是否具有永久性质需要结合实际事实及情况进一步研判。如果C先生在香港的住所不具有永久性质,则他在「全面性安排」下会被视为内地居民。
常见问题 21
问:如于问题20所述的C先生在香港及内地均有永久性住所,该怎样判定C先生的居民身分?
答:如果C先生在香港及内地均有永久性住所,则需要综合考虑C先生在香港及内地的个人和经济关系,并比较其与哪一方更为密切。详情请参阅上述问题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