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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3 每日一税】很重要:增值税法下,取得餐饮费专票,有可能抵扣销项
发布时间:2026-01-14   来源:每日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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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重要:增值税法下,取得餐饮费专票,有可能抵扣销项

文/每日一税团队

 

编者按:2026年1月11日,有同学咨询:2026年1月1日起,取得餐饮费专票,能否作为进项抵扣销项?开始以为不能,后仔细研究,还真可能抵扣销项。现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餐饮费专票到底能不能抵扣?”这是很多企业财务人员的日常困惑。

过去大家普遍认为“餐饮费=不能抵扣”,但2026年1月1日实施的《增值税法》,其实悄悄打开了一个“例外窗口”——如果餐饮服务不是企业自己“直接消费”,而是作为经营业务的一部分对外提供,对应的进项税额就可能抵扣。

一、政策红线:“直接消费”才不能抵扣

《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明确划了红线:“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这里的关键是“直接用于消费”。简单说,企业员工聚餐、客户招待这类“自己吃、自己用”的餐饮支出,属于“直接消费”,即便取得专票也不能抵扣。

但反过来想:如果餐饮服务不是企业自己消费,而是作为“商品”或“服务包”的一部分卖给了客户呢?

二、核心逻辑:“对外销售”就能突破限制

《增值税法》虽然堵死了“直接消费”的抵扣路,但留下了一个重要出口:如果餐饮服务是企业“应税交易的组成部分”,并且最终“对外销售”,对应的进项税额就应当允许抵扣。

怎么理解“应税交易的组成部分”?举个例子:你去酒店住店,房费里包含早餐——这顿早餐不是酒店员工自己吃的,而是酒店住宿服务的“配套产品”,属于酒店“销售住宿服务”这个应税交易的一部分。这种情况下,酒店从第三方餐饮企业购买早餐服务,取得的专票就能抵扣进项税。

三、两个典型场景:这样的餐饮费专票能抵扣

场景1:展览服务商的“配套餐饮”

某展览公司(一般纳税人)承接了一场行业展会,为参展商和观众提供“展览服务+餐饮供应”的打包方案。公司把餐饮部分外包给第三方餐饮企业,支付费用后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里的餐饮服务,不是展览公司自己消费,而是作为“展览服务”的配套内容卖给了客户(参展商),属于“应税交易的组成部分”。因此,这张餐饮费专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

场景2:酒店的“住宿+早餐”套餐

某连锁酒店(一般纳税人)推出“住宿含早餐”套餐,早餐由外部餐饮企业供应。酒店支付早餐费用后取得专票,这部分进项税能不能抵扣?

答案是能。因为早餐是酒店“住宿服务”的组成部分,最终随住宿服务一起销售给了客人,属于“对外销售”的应税交易。只要业务真实、凭证合规,进项税就能抵扣。

四、实操提醒:3个关键点要记牢

1.分清“对内消费”还是“对外销售”

核心判断标准:餐饮服务的“最终受益者”是谁?如果是企业自身或员工(如团建聚餐),属于“直接消费”;如果是客户(如展会配套、住宿套餐),则可能属于“应税交易组成部分”。

2.凭证要合规,证据链要完整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内的6种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必须取得餐饮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发票信息与实际业务一致。同时建议留存业务合同(如展览服务合同、住宿套餐说明),证明餐饮服务与应税交易的关联性。

3.关注税务部门后续答疑

目前“并非直接用于消费”的具体界定还需要税务部门进一步明确,比如哪些场景属于“应税交易组成部分”。建议企业务必持续关注官方解读,避免因理解偏差导致税务风险。

总结

餐饮费专票不是“绝对不能抵扣”,关键看用途。自己消费的,不能抵扣;作为业务一部分卖给客户的,就能作进项抵扣。企业财务人员可以对照业务场景,结合政策条款判断,必要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保合规抵扣。

未来,随着税务部门对“应税交易组成部分”的解释细化,这类抵扣场景可能会更清晰。但现在,至少我们知道:取得餐饮费专票,真的有可能抵扣进项税了。

思考:纳税人取得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专票,其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否也可能抵扣进项税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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