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增值税征管新规,
境内单位系法定扣缴义务人!
文/段文涛
与增值税法同时自2026年1月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行政法规的此项最新规定,标志着我国对自然人相关增值税的征管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
对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的这项规定,笔者至少可以得出三项结论:
其三,自然人发生的应税交易中,只有属于相关规定范围内的应税交易,购买该项应税交易并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才需要进行增值税的代扣代缴。
对于符合相关规定的应税交易对应的销售额,笔者能想到的,可能有“达到以及超过增值税起征点的销售额”等。
那么,归纳起来就是,境内单位如果购买了自然人销售的规定范围内的应税交易,境内单位在向自然人支付与该项应税交易相关的价款时,应当依法代扣代缴增值税。
具体操作办法,以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至于说到该项代扣代缴增值税规定的制定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是有明确规定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法律位阶为行政法规,因此完全有权规定税款的代扣代缴事项。
据此,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关于“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其制定依据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后续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具体制定的相关操作办法,有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
最后,重复一次,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相关增值税,与代扣代缴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的增值税,是完全不同的两项法定扣缴义务规定。
说明:以上纯属个人学术观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