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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联手”避税变偷税——海西局一稽依法查处某商贸公司及关联公司偷税案件
发布时间:2026-01-30   来源:明哥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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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联手”避税变偷税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查处格尔木昌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及关联公司偷税案件

发布时间: 2026-01-29 18:3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查处了一起由实际控制人杨某控制的两家关联公司偷税案件。经查,格尔木昌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昌庆公司”)向关联公司格尔木昆昂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昂公司”)销售工业盐和废盐,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等税款共计239.79万元,关联公司昆昂公司造成少缴增值税等税费款共计130.89万元。税务机关依法对上述两家公司作出处理处罚决定,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合计667.82万元。

登记信息藏破绽 牵出同一控制人

接到相关部门移交的线索后,检查人员首先对两家公司的基础信息展开研判。起初,两家企业的业务范围与当地产业特点高度契合,并未显现明显异常。随着分析深入,一个关键细节让检查人员警觉:昌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杨某,而杨某同时持有昆昂公司70%的股份,这意味着杨某不仅是昌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更是昆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两家看似独立运营的企业,实则被同一人牢牢掌控。

更令疑点升级的是一系列“巧合”:两家公司的办税人员为同一人;注册地址完全一致;甚至开具发票的MAC地址也基本相同,两家公司可能存在共用开票设备开具发票的嫌疑。

“关联关系明确、经营信息高度混同,这两家公司很可能通过隐藏关联交易规避纳税。”基于这些线索,检查人员初步判断,昌庆公司、昆昂公司背后或存在未披露的交易链条,随即决定启动全面检查。

顺查遇阻转思路 锁定关键交易证据

按照常规稽查流程,检查人员首先要求昌庆公司、昆昂公司提供账簿、记账凭证、财务报表等涉税资料,试图还原真实交易情况。然而,面对检查要求,办税人员始终未能提供完整资料,更以“不清楚”为由拒绝配合调查。

“既然从‘企业端查交易’的顺查路径难以推进,就从货物的最终流向寻找突破口。”检查人员迅速调整策略,决定采用“逆查法”——从货物最终“买家”入手。根据前期掌握的线索,检查人员兵分两路,前往地处偏远的饮马峡、达不逊矿区,逐一排查,最终找到了昆昂公司的下游买家——M矿业有限公司。

在M矿业,检查人员获取了打破僵局的关键证据:昆昂公司与M矿业签订的工业盐销售合同、中标文件。这些资料清晰证明,昆昂公司确实存在工业盐销售业务。但新的疑问随之而来:昆昂公司销售的这批工业盐,究竟是自行生产,还是从其他企业采购?如果是采购,供应商又是谁?

三重证据锁事实 数据揭开偷税套路

带着“盐从哪来”的疑问,检查人员开启了多维度取证,逐步拼凑出两家公司的偷税全貌。

第一重证据:资金流证实关联交易。检查人员依法调取昆昂公司的对公账户流水,以及实际控制人杨某的个人账户明细,逐笔排查资金往来。发现,昆昂公司多次向昌庆公司支付款项。这证实,昌庆公司正是昆昂公司的工业盐供应商,两家公司存在长期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第二重证据:实地核查确认产能。为排除“虚构交易”的可能,检查人员对昌庆公司的生产厂区实施突击检查。在厂区角落,停有2台加工洗盐设备和拆除的洗盐生产线部分机器等大型开采设备,设备表面残留的盐碱痕迹清晰可见——这些长期作业留下的“印记”,明确证明昌庆公司具备生产工业盐、废盐的实际能力,其向昆昂公司的销售并非“无货虚开”,而是有真实货物交易。

第三重证据:合同与申报比对锁定偷税金额。掌握关联交易与产能证据后,检查人员将昌庆公司、昆昂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与各自的纳税申报表进行逐一核对,最终挖出核心违法事实:昌庆公司曾向昆昂公司销售28.57万吨工业盐、提供52.69万吨废盐,却未计入纳税申报,少计收入760.21万元;而昆昂公司从昌庆公司采购货物后,未将相关支出列入成本,少列成本350.91万元。一“少计”一“少列”,两家关联公司通过精准的财务操作,形成共同偷税。

证法并施破防线 依法追缴全额入库

当“资金流、产能、合同与申报差异”三重证据形成完整链条后,检查人员再次与实际控制人杨某沟通,以“说理式”方式开展工作。在铁证与法理的双重压力下,杨某终于认识到自身行为对税收法治秩序的偏离与对市场公平的破坏,主动承认了违法事实:为降低经营成本,他指使两家公司隐瞒关联交易,通过“昌庆公司少计收入、昆昂公司少列成本”的方式逃避纳税。同时,杨某表示愿意全力配合税务机关的后续工作,承担所有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昌庆公司和昆昂公司的违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将其定性为偷税,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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