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的一个供应商最近注销了,没办法补开发票,我们手里只有付款记录和采购协议,相应的支出还能税前扣除吗?
答:企业在采购过程中,若供应商注销导致无法补开发票,仅持有付款记录和采购协议时,企业关心该采购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本专题将依据相关税收政策,对这一问题进行详细分析。
一、政策依据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涉及条款内容:
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二、营改增政策前后对比
此问题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与营改增政策并无直接关联,不存在营改增政策前后在此方面的差异。营改增主要是对增值税的改革,涉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相关业务处理,而本问题核心在于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的规定。
三、政策解读
该政策旨在解决企业在实际经营中遇到供应商特殊情况无法取得发票时的税前扣除问题。明确了在特定情形下,企业只要能提供一系列证明资料证实支出的真实性,即使没有发票也可进行税前扣除。其中必备资料的要求,保证了支出真实性的基本证明链条,而其他资料则可进一步辅助证明业务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四、会计核算处理及案例
会计核算处理:企业在采购时,按照正常的采购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假设企业采购一批原材料,价款为10,000元,会计分录如下:
采购时:
借:原材料1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
当确定供应商注销无法取得发票,但符合税前扣除条件时,无需对会计分录进行调整,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正常进行税前扣除即可。
案例:甲企业向乙企业采购一批办公用品,价款5,000元,甲企业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该款项,并签订了采购协议。后来发现乙企业已经注销,无法补开发票。甲企业取得了乙企业的工商注销证明资料,同时有采购协议和银行付款凭证。甲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凭借这些资料将该5,000元采购支出在税前进行了扣除。
五、纳税申报发票税率
由于无法取得发票,不存在发票税率的问题。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应按照上述政策规定,准备好相关证明资料,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相应项目中进行税前扣除的申报。
六、税企争议
争议点:
(一)企业可能认为自己已经按照规定提供了证明资料,但税务机关可能对部分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或关联性存在疑问。例如,对于无法补开发票原因的证明资料,税务机关可能会进一步核实其来源和真实性。
(二)对于一些非必备资料,企业可能认为提供难度较大,而税务机关可能认为这些资料有助于更全面地证实支出真实性,要求企业补充提供。
解决建议:企业应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在日常经营中妥善保存各类业务资料,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在遇到税企争议时,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调查,提供更多的佐证材料,以证明采购支出的真实性。
七、稽查焦点
(一)税务稽查时,会重点关注企业提供的证明资料是否符合政策要求。首先会核实必备资料的真实性,如工商注销证明是否为真实有效的文件,采购协议是否为双方真实签订,付款凭证是否与采购业务相关。
(二)对于非必备资料,稽查人员也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判断企业是否尽到了合理的举证义务。例如,货物运输证明资料、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等是否能与采购业务相互印证,企业会计核算记录是否准确反映了该采购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