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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增值税法新政落地:10大高频实务问题全解析
发布时间:2026-01-12   来源:一品税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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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增值税法》正式实施,不仅重构了“视同销售”规则,更在计税口径、发票开具、纳税人管理等多个核心领域迎来重大调整。实务中,企业财务常常被“外购礼品赠送是否视同销售”“借款利息进项能否抵扣”“5%征收率是否保留”等问题困扰。本文从政策依据出发,结合新旧对比与实操建议,逐一拆解10大高频问题,帮你精准把控合规要点,规避税务风险。

一、外购礼品赠送客户,是否需要视同销售?进项税能否抵扣?

核心答案:需要视同销售,进项税可依法抵扣

政策依据

《增值税法》第五条明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属于视同应税交易,需缴纳增值税。新规虽删除了旧规中“无偿赠送”的字眼,但并未改变“无偿转让”的核心定性,外购礼品赠送客户本质仍属该范畴。

进项税抵扣逻辑

购买礼品时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因礼品赠送需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增值税链条保持完整,符合“进项抵扣与销项计税匹配”的基本原则,无需做进项转出处理。

二、无偿赠送房产,是否属于应税交易?

核心答案:属于视同应税交易,需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增值税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需视同应税交易。

三、总分公司间货物调拨,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核心答案:由于增值税是属地纳税,需按销售处理。

政策背景

《增值税法》删除了旧规中“跨县(市)机构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视同销售”的条款,但并未取消增值税“属地管理”原则——《增值税法》第二十九条明确,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典型案例

上海总公司A向杭州分公司B移送货物,由B公司负责销售、收款并向客户开具发票。此类情形下,调拨行为虽不直接视同销售,但需通过合规操作避免税源争议。

实操建议

总公司A向分公司B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B公司抵扣进项税后再向客户开票计税,保持链条完整,符合属地管理要求。

四、借款利息发票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核心答案:暂时不可以,各种与其直接相关的费用也不得抵扣

政策依据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的利息支出,及其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贷款服务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暂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应当适时研究和评估购进贷款服务利息及相关费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政策执行效果。

实操提示

企业发生借款业务时,即使取得贷款服务相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也需按规定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切勿误抵扣导致税务风险,以后,等合适的时机国家允许抵扣了才能抵,目前还是暂不能抵扣的阶段。

五、新规下,“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没有了吗?

核心答案:按增值税法的规定,变成了“加工修理修配服务”,税率依然是13%。

政策变化

《增值税法》取消了“劳务”这一独立征税范畴,将原“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统一并入“服务”大类。

新政策

增值税法    第二章 税率

第十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十三。

六、货物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核心答案:需要,但不属于“视同应税交易”,按正常销售计税

政策逻辑

货物对外投资、向股东分配,本质是“以货物换取非货币对价(股权、股东权益)”,属于具有商业对价的正常应税交易,而非新规中“视同应税交易”的范畴。

计税规则

根据《增值税法》第十九条,若销售额为非货币形式(如股权、分红抵偿等),需按市场价格确定计税基数,按规定开具发票或确认未开票收入。

七、2026年后老板归还公司借款,是否不再视为分红?

核心答案:增值税上不视同销售,但个人所得税仍需视同分红,切勿混淆税种口径

关键区分

增值税层面:新规删除“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条款,企业向个人(含老板)无偿借款,出借方无需缴纳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层面:依据财税〔2003〕158号文件,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借款,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未归还借款视为企业对个人的红利分配,需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八、5%征收率是否继续保留?

核心答案:大概率取消,并入3%简易征收税率

政策分析

《增值税法》仅明确了3%的征收率,未提及5%征收率。按照“税收法定”原则,下位法(实施细则)无权新增或保留上位法未规定的税率,因此原适用5%征收率的行业(如销售不动产、房地产开发、人力资源外包、劳务派遣等),大概率将统一降至3%。

影响提示

伴随5%征收率取消,相关行业的“差额征税”方式也将同步调整,具体需以最终发布的政策为准,企业需提前做好计税方式衔接准备。

九、小规模纳税人500万元销售额界定标准,有何变化?

核心答案:目前界定标准不变,但超标后计税方式有重大调整

核心政策

  • 销售额标准:《增值税法》第九条明确,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与现行一致;

  • 关键变化:《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当期起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符合增值税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期起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十、销售额“明显偏高”是否合规?税务机关会如何处理?

核心答案:不合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销售额(新规新增“偏高”核定条款)

“明显偏高/偏低”的判定标准

税法没有提及,实务中一般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

  • 转让价格未达到交易时交易地市场交易价或指导价70%的,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 受让价格高于交易时交易地市场交易价或指导价30%的,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典型风险案例

关联方甲公司通过高价向乙公司销售货物,既消化甲公司留抵税额,又让乙公司多抵扣进项税额——此类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刻意调节销售额的安排,将被税务机关按合理价格核定调整,企业需避免此类操作。

 

 

2026年《增值税法》的实施,不仅是条款的精简与整合,更体现了“回归业务本质、强化税收法定、防范税收筹划漏洞”的核心导向。

企业财务人员需重点关注计税规则的细节变化(如小规模纳税人超标计税时点、销售额核定范围扩大),结合自身业务场景完善合同管理、发票开具、进项抵扣等实操环节,在享受政策红利的同时,守住合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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