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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6年实施的最新的增值税法,是否无息借款在增值税上无需再视同销售?税局在回答的最后附上第五十三条“反避税”条款
发布时间:2026-01-15
来源:税政解析与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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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息借款增值税视同销售
留言时间:2026-01-05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根据26年实施的最新的增值税法,是否无息借款在增值税上无需再视同销售?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6-01-13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规定:“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规定:“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提前退税、多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调整。”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税政解析与策略:
无息借款,增值税法虽不再视同销售,但税务局可能会针对交易价格不合理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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