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其官网上更新了《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下载路径:国家税务总局官网→纳税服务→减免税政策代码】。
其中:《有效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序号之9 ~11

减免项目名称:
序号9·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3%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增值税
序号10·对住房租赁企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按照3%的征收率减按1.5%征收增值税
序号11·对住房租赁企业(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征收增值税
其中:《失效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序号之7 ~8

序号7
政策名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减免项目名称:
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增值税(有效期起止日:2021/10/1 ~2025/12/31 )
序号8
政策名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
减免项目名称:
对住房租赁企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征收增值税(有效期起止日:2016/5/1 ~2025/12/31 )
C :最新减免税政策代码显示5%征收率,5%征收率未全部取消。
Y 1:会不会手指发抖,打错了[捂脸][捂脸][捂脸]
J :可以理解成5优惠到1.5了,现在的减按的计算公式是:含税价÷(1+1.5)价税分离的。比3低就没问题。
Y 2 :本不应让人有这么多猜测[偷笑]
H :转发了老D的自我批评文章。文章称,一年多前跟大家分享的时候,认为大概率会没了5%征收率的老D曰:老D判断失误,理解政策文件不透彻,老D是会承认的,也没什么好掩饰。绝对不会在事后诸葛亮式的和大家解释解读,来装成事前就对增值税法读得很懂很透彻的。错就认,打就企定,是老D做人的宗旨。
H :老D该不该认错?
D2 :实际上没有5%啥事儿吧?计算销售额、应纳税额都没5%的份儿。哦。也有。统计减免税优惠时用得上。
Z :根据增值税法和条例不可能再有5%
D 2 :配套文件,关联政策条款是哪一条?哪份配套文件?
W 1 :还没发布呢[呲牙],发了不就是配套了啊!政策未出 系统先行
Z :估计是笔误吧
D 2 :不可能
E 1 :5%还在
W 2:我估计到时候搞成强制享受1.5%,也就是5%实际没有了。
N :税率里没有,体现在优惠里。
税率里肯定没有了,不过会在优惠里借尸还魂。
H :增值税法第十一明确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为百分之三。这个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表中仍有5 %的表述,是否基于实务中的某种考量?但笔误是不像的
W 2:关键还是看到时候能否开出5%发票。如果文件是5%减按1.5%这样写,但实际上企业根本开不了5%发票,那就是5%不存在了。
L :比如,小规模的5%改为3%了吧,一般纳税人的还是没改5%,那依据的增值税法及配套文件至今未见其依据,除非后期专门下文明确该专项优惠,否则,就是错误
E 2:我们刚开完票,一般人,不动产租赁,简易3%。特地问了主管局。
L :那就说明2026年起不动产租赁没有5%,那个所谓代码就是熬夜辛苦原因,且代码中许多文件都不能在26年适用了
E 2:按照减免代码,住房租赁企业,简易计税,应该开票5%,申报按照1.5%?[呲牙]
简单的事,搞复杂了。就让你猜。[呲牙]
可谓众说纷纭,莫 衷一是!
经考证,5%的征收率本身就是实施营改增后所采取的一项特殊制度安排。规定对一般纳税人转让符合条件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转让符合条件的不动产适用的征收率,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时选择适用的征收率。
既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为百分之三。这正说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有且只有一个,那就是百分之三。那为什么会“对住房租赁企业(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征收增值税”呢?
看了上述讨论后,明哥查阅相关资料,发现第一财经《增值税5%征收率或将退出历史舞台》一文,似乎有了答案。
文章称: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告诉第一财经,从增值税法规定和立法精神来看,可以判断增值税5%征收率将退出历史舞台,此前适用5%征收率将降至3%。
“此次增值税立法的目的之一,正是简化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的结构,统一为一档。增值税法明确了法定征收率的水平为3%,对于此前少数情形适用5%征收率的,也有适当给予减税的政策考量。而且这也兼顾与一般纳税人税负水平的平衡。”施正文说。
虽然无论增值税法还是其实施条例,都没有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为百分之五,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没有对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设定有特殊规定或对下授权,但《有效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表》中仍有5 %征收率的表述,因此,有人猜测可能是笔误。经过分析研究,窃以为不像笔误,倒有可能是基于实务中的某种特殊考量,这个考量是不是施正文主任所言的“对于此前少数情形适用5%征收率的,也有适当给予减税的政策考量” 呢?
让子弹再飞一会!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相关配套文件的出台,不日真相终将大白于天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