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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6-01-26
2026-01-26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政府令第186号  发布时间:2025-12-31   
 

为持续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深化现行法规规章评估、清理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制(修)订及政策调整变化情况,经市政府决定,对1件现行政府规章予以修改,对1件现行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一、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

对《无锡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76号发布)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住房租赁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删去第四条第二款。

(三)将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宣传、监督检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整改消防安全隐患。”

第四款修改为:“农业农村部门对租赁农村村民住宅涉及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进行查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其他租赁房屋涉及违法占地的行为进行查处。”

删去第五款、第六款。

第十款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房屋租赁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房屋租赁服务标准、行为规范和自律准则,开展职业培训和评价,引导企业公平竞争、诚信经营。”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房屋租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综合运用人民调解、行业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等多种方式,及时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六)删去第十条第二款。

(七)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建立房屋租赁关系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24小时内将租赁信息录入房屋租赁信息采集系统,并按照规定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

(八)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关系建立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到房屋所在地社区服务机构或者按照规定通过房屋租赁公共服务平台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

(九)将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出租人、承租人对出租房屋存在的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隐患拒绝或者怠于整改的,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采取防止事态扩大的必要措施。”

(十)删去第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

(十一)对条文顺序和文字表述作相应调整。

二、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

《无锡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2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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