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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改革:农产品扣除率的调整
发布时间:2026-01-15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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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深化增值税改革,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是否有调整?

答:本次专题聚焦深化增值税改革中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扣除率的调整问题。旨在明确原适用10%扣除率的农产品在改革后是否有变化,帮助纳税人准确掌握政策,规范税务处理。

一、政策依据

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涉及条款内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营改增政策前后对比

营改增前:农产品扣除率按照当时规定执行,存在多种扣除率情况,不同行业和业务适用不同标准。

营改增后:在前期营改增基础上,随着深化增值税改革,原适用10%扣除率的农产品,扣除率调整为9%,但对于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扣除率仍有特殊规定为10%。这一调整进一步优化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使税收政策更加适应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

三、政策解读

对于一般的农产品购进业务,扣除率从10%降低到9%,这意味着企业在计算进项税额时,可抵扣的税额相对减少。但对于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给予10%的扣除率,体现了政策对相关产业的支持,鼓励企业进行深加工,提高产品附加值。

企业需要准确区分购进农产品的用途,分别按照不同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以确保税务处理的准确性。

四、案例

案例一: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4年5月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一批农产品,用于直接销售,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注明买价为100000元。

调整前可抵扣进项税额= 100000×10% = 10000元

调整后可抵扣进项税额= 100000×9% = 9000元

甲公司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了1000元。

案例二: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4年6月购进一批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为200000元,税额为18000元,该批农产品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

乙公司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200000×10% = 20000元

虽然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18000元,但由于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可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即可以多抵扣2000元。

五、税企争议

企业可能对农产品用途的界定存在争议。例如,对于一些既可以直接销售又可以用于深加工的农产品,企业和税务机关可能在判断其最终用途上存在分歧,从而影响扣除率的适用。

对于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税企之间也可能存在争议。企业可能存在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以多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而税务机关需要加强审核。

六、稽查焦点

税务机关会重点检查企业对农产品用途的核算是否准确,是否存在将用于直接销售的农产品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的情况。

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也是稽查焦点之一,包括发票的开具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与实际业务相符,是否存在虚开、代开等违法行为。

七、会计核算操作

当购进农产品用于直接销售或用于生产适用9%税率货物时:

借:原材料等(买价- 可抵扣进项税额)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买价×9%)

贷:银行存款(买价)

当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

借:原材料等(买价- 可抵扣进项税额)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买价×10%)

贷:银行存款(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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