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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别“空心化”出口贸易:“假自营、真代理”退潮后,外贸综合服务迎机遇
发布时间:2026-01-28   来源:明哥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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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别“空心化”贸易:“假自营”退潮后,外贸综合服务迎机遇

原创 东莞外综服 东莞外综服
 
2026年1月13日 17:01  
 “空心化贸易”是对“假自营真代理”模式的本质定义——外贸企业仅作为名义主体,无实际供应链管控、无自主市场渠道、无真实利润结构(依赖1%左右代理费),形成“有出口无市场”的空心化商业模式。
 “假自营真代理”曾在便捷外贸企业出口报关、收汇、出口退税,助力外贸企业降成本、拓订单、加快资金周转(尤其是出口退税环节)等方面发挥过显著促进作用,尤其在我国外贸飞速发展阶段。但自1992年国家税务总局与原对外经济贸易部联合发布《关于出口企业以“四自、三不见”方式成交出口的产品不予退税的通知》以来(“四自、三不见”模式是“假自营真代理”的前身),至今已近30多年,国家税务总局单独或联合其他部门出台一系列政策,明确不认可此类模式且不予退税。其中核心要求始终未变——出口退税主体必须是国际贸易的实际主体,无论是传统一般贸易,还是近年迅猛发展的跨境电商企业出口(含零售出口、海外仓出口)退税场景,这一原则均未动摇。问题核心在于贸易主体错位,导致监管与执法难以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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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不少外贸企业通过外贸服务企业以“假自营”名义申报出口退税进行骗税的问题愈演愈烈,骗税行为已从个案蔓延至团伙式作案。税务部门的监管也从最初的追缴税款,逐步升级为直接定性骗取出口退税;监管方式则从模糊转向精准清晰。2020年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副局长金鑫在一次网上访谈中直接点明:
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货物,却以自营名义操作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属于‘假自营真代理’行为。出口企业在明知其代理行为不予退税的情况下,仍为获取退税款以自营名义出口并申报退税,该行为本身已涉嫌违法,属于骗取出口退税行为。此外,即便采购、出口等全流程业务均由骗税分子直接操控,出口企业仅收取代理费并将退税款转交骗税分子,但出口企业作为退税主体,直接向税务机关办理退税事项,税务机关也将税款退至其账户。因此,出口企业作为退税主体及骗税责任主体,应承担相应行政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开展检查、处理处罚时,均以该出口企业为对象。同时,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故出口企业发生骗税行为时,税务机关有权向其追缴骗取的退税款。
    这是官方对“假自营真代理”最为直白的一次表态。2025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8号、17号公告,更是在原有政策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了监管力度。传统外贸服务企业已走到必须转型的关口,需正视是否下决心调整出口退税服务模式。本文将从“假自营”模式的监管历程入手,阐明其当前的高风险属性及转型的必要性。

PART 01

“假自营真代理”的发展历程
  “假自营真代理”模式的起源可追溯至20世纪90年代我国外贸体制改革初期。当时,中小企业普遍缺乏进出口资质,拥有进出口权的专业外贸公司与这类生产企业之间形成了一种特殊合作关系:生产企业借助外贸公司的名义开展出口业务,外贸公司则以“自营”名义完成报关、收汇和退税流程,实际收取1%-3%的代理费。这种模式在早期有效解决了中小企业出口渠道不畅的问题,助力其实现订单出口与市场拓展,对促进外贸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由于“假自营”以虚拟的订单及购销关系、便捷的出口方式契合了市场需求,因此被广泛采用及受到中小外贸企业的广泛欢迎。
    2012年发布的财税39号文对“假自营真代理”作出明确定义,将其界定为“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但实质是委托代理出口”的违规行为 (国税总联合五部委2025年8号公告) 。各地税务执行标准存在差异,这一模式仍得以延续。直至2024年“两高”司法解释(法释〔2024〕4号)出台,明确将中介机构协助骗税的行为纳入刑事追责范围,标志着监管工作进入新阶段 (强化刑事追责) 。2025年,五部委联合发布的8号公告以及税务总局17号公告,通过统一执法标准、强化信息报送等手段,彻底压缩了该模式的生存空间。 形成了“定义违规→严厉惩处→彻底规制”的完整监管链条,符合税务部门对违法行为从识别到打击再到根治的治理思路。

PART 02

“假自营真代理”的业务模式的风险
   “假自营真代理”模式不符合国际贸易的业务逻辑,从外贸企业的管理架构、市场拓展、业务利润及出口单证资料等维度分析,均与真实业务逻辑相悖。从国际贸易的本质来看,真实贸易要求出口方对供应链全流程实施有效管控,涵盖市场调研、客户开发、合同谈判、物流跟踪等核心环节。然而在“假自营真代理”模式下,外贸企业仅作为名义主体完成形式性操作,既未建立海外分支机构,也未投入资源培育自主品牌、拓展海外市场渠道与工具,客户资源完全由委托方掌控,形成“有出口无市场”的空心化商业模式。在利润构成上,正常外贸企业通过产品差价与增值服务获取综合收益,而该模式依赖1%-3%的代理费维持运营,难以满足真实外贸企业的税务监管指标。尤其在税务数字化管理下,异常指标频发;出口单证方面,真实贸易需配备与业务实质一致的商业发票、装箱单、提单等文件,而“假自营”模式中常存在单证伪造、数据篡改等问题,与国际贸易“单证相符、单单一致”的基本原则严重冲突,本质上是对贸易真实性原则的背离。
    该模式的风险体系主要体现在三个维度:一是法律风险,外贸企业作为名义出口方,需承担货物质量、结汇安全、退税合规等全部责任。据参考资料,2024年全国1278起骗税案件中,68%涉及“假自营”模式,平均涉案金额达300万元。二是税务风险,根据税总联合五部委2025年8号公告,假自营真代理需视同内销内销征税,根据2025年第17号公告,未如实报送委托方信息的代理业务将被视为自营,需按出口全额25%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面临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三是操作风险,生产企业若提供虚假发票或伪造单证,外贸企业将陷入骗取出口退税的困境,如有参与还涉及形式责任。

PART 03

税务政策对“假自营真代理”的定性及核查方法
    现行政策体系已形成完整的定性框架:根据财税〔2012〕39号文,以下四种情形被认定为“假自营真代理”:一是由委托方实质操作出口业务;二是同一批货物既签购销合同又签代理合同;三是不承担质量、结汇、退税风险;四是未实质参与经营却接受中间人介绍业务。2025年第8号公告进一步明确,此类业务一律视同内销征税,不得享受退税优惠。
    核查手段呈现“技术赋能+穿透监管”特征:金税四期系统通过比对发票流、货物流、资金流的“三流合一”情况,自动识别异常业务。例如,某外贸企业申报出口的电子设备,其进项发票来自内陆省份,但实际报关港口却在沿海,系统会立即触发预警。2025年17号公告要求代理企业在预缴申报时附报《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需详细填写实际委托方的纳税人识别号、出口金额等信息,未准确报送的将直接按自营业务处理。

PART 04

“假自营真代理”的法律后果
    行政责任方面,税务机关可采取三重处罚措施:追缴已退税款、视同内销补征增值税(税率13%)、处以骗取税款1-5倍罚款。2025年某省开展的专项整治中,132家外贸企业被追缴税款合计3.7亿元,平均每家企业罚款达280万元。情节严重者将被停止出口退税权6个月以上,对于依赖退税服务收入的企业几乎是致命打击。
    刑事责任风险显著升级:根据2024年“两高”司法解释第九条,中介机构协助骗税情节严重的,将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定罪,最高可处10年有期徒刑。2025年浙江某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因帮助生产企业伪造出口单证,法定代表人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00万元。值得注意的是,即使业务真实,若未按规定仍以假自营方式提供服务,仍可能被认定为“违规代理”,面临行政处罚。

PART 05

“假自营真代理”的转型与合规
    合规转型路径呈现多元化趋势:一是转为正规代理出口,通过签订规范的《委托代理出口协议》,由委托方自行办理退税。二是转型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用好“综服企业代办退税”政策,为中小企业提供一站式合规服务,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作为服务主体,生产企业为贸易主体、法律主体,有利于出口退税服务还原贸易的实质,便于税务监管。解决外贸服务企业多年的系统性风险。
结语:从外贸体制改革初期的“权宜之计”,到监管利剑高悬下的“转型阵痛”,“假自营真代理”模式的演变轨迹,深刻折射出我国外贸监管体系逐步完善的演进历程。如今,在金税四期与海关大数据的双重精准监管下,企业唯有主动拥抱合规,方能行稳致远。正如某资深外贸人所言:“过去靠信息差赚钱,现在靠合规度生存——这既是挑战,更是行业走向成熟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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