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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抵扣会计分录:以农产品收购为例
发布时间:2026-01-15   来源:税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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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一般纳税人购入农产品进项税抵扣标准
很多农产品来自于农户自销,很难能从农户哪里取得销售发票,所以农产品会有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的情况。同时农产品享受国家的税收补贴,所以购买的农产品,并不一定只能扣除发票上的税额。关于农产品的进项税抵扣如下:
1、从一般纳税人处购入:一般纳税人是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票的,所以从一般纳税人处购入的农产品,按发票上载明的税款价格扣除。
2、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开具专票,也可以开具普票。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农产品,方开具的是专票,税率1%或3%。按发票上载明农产品的价格 × 9%的税率进行抵扣。例: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从乙公司(小规模)纳税人除购得农产品,共支付款项103万。其中,货款100万,增值税3万。甲公司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0× 9%=9万元。开具的是普票,则不能抵扣进项税,税额与货款同时作为成本入账。
3、从农户(个人)手中收购的农产品。从个人手中收购农产品免征增值税,需要收购方到当地税务部门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购买方可抵扣进项税为:农产品购买价× 9%税率。
自产自销的农产品,由于销售时农产品免税,所以资产的农产品不会产生进项税,不能去抵扣销项税。
4、从农贸市场购买的农产品。农贸市场开具的发票为零税率发票,零税率发票由于没有可抵扣的进项税,所以该发票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销项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目前为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
02 农产品进项税抵扣注意事项
A 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以计算抵扣增值税,若取得的为适用3%征收率的普通发票,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B 采购入账成本为扣除可抵扣增值税后的剩余价款,而非发票上载明的农产品价格。(如购买小规模企业农产品,支付10300元,进项税可抵扣900元,则农产品入账金额为10300-900=9400元)
C 用于加工13%的增值税应税品的农产品抵扣按10%进行抵扣(加计1%的抵扣额)。
D 账务处理中,加计抵扣1%的的税款,在领用农产品环节入账,用于冲生产成本。
E 农产品用于免增值税项目、个人福利、集体福利的不得抵扣进项税。
03 账务处理案例

 

案例1: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24年4月购进一批菠萝用于生产菠萝罐头,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万元。增值税额0.3万。
账务处理如下:
 
A 购入时
借:原材料 9.4 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0.9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3万元
B 领用时
借:生产成本 9.3 万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加计抵减)0.1万
贷:原材料 9.4 万
案例2: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22年10月从农贸市场购进一批农产品,用于本公司职工食堂。(食堂对内部员工免费)支付货款1万元,农贸市场开具零税率发票。
A 入库时
借:原材料 1.万
贷:银行存款 1.万
B 使用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1 万
贷:原材料 1 万
案例3: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从事农产品加工,该厂加工的水果罐头适用13%税率。5月份,A公司从农贸市场购买1万元水果,从农民手中购买5万元水果(开具收购发票),从一小规模企业C企业处购买2.06万元水果(含税),并开具税率3%的增值税专票。则该批水果可抵扣的进项税如下:(1)农贸市场购买1万元可抵扣进项税为0。(2)从农民手中购买的5万元克抵扣进项税为4500元。(3)一小规模企业企业购买的2万元水果可抵扣1800元。
分录如下:
 
A 入库时
借:原材料—水果 74300元(45500+10000+188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300元
贷:银行存款 80600
B 领用时
借:生产成本 736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700
贷:原材料—水果 74300
领用时加计1%的抵扣,只针对有进项税抵扣的产品,没有可抵扣的进项税的农产品不加计。
(来源:张章说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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