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问题解答系根据江苏省资产评估行业专业技术导师团日常开展业务指导和技术帮扶中,针对大家遇到的典型问题解答整理而成,仅代表专业技术导师个人意见,供会员执业参考,不应被视为对相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的解读,不能替代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执业中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进行的职业判断。
问题:在商誉减值测试评估项目中,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是否应纳入评估范围?近期有公众号发布了商誉减值测试评估是否含有递延税项问题的解答,再次引发业内对此问题的热议,有专业人士提出了不同意见,我省也有评估师深感困惑。笔者结合对会计准则的学习和多年的评估实践,对此问题谈一谈我们的看法。
解答:基于会计准则规定的资产减值测试目的,包含商誉相关资产组的评估范围不包含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这是我们就此问题给出的明确回答。
首先,要理解这一问题,我们需要了解商誉减值测试的基础。《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CAS 8)规定,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应当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CAS 8进一步指出,“资产组账面价值的确定基础应当与其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式相一致”,反过来讲就是,资产组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式和计算结果也应当与其账面价值的确定基础相匹配。因此,在对相关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进行评估时,我们需要了解并确定商誉相关资产组账面价值的基础。众所周知,商誉以及相关资产组的账面价值,通常是减值测试日,在购买方(控股合并下的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因该项合并而确认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以购买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后续连续计量(即以此为基础计提折旧与摊销)后的账面价值。该账面价值不同于被购买方在其自身个别财务报表中按历史成本计量的账面价值。因而,我们评估确定的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应确保与上述账面价值口径相一致,这样才有比较的意义。
其次,在确定商誉相关资产组的构成时要遵循会计准则的规定。其一,CAS 8在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包括可直接归属于资产组与可以合理和一致地分摊至资产组的资产账面价值,通常不应当包括已确认负债的账面价值,但如不考虑该负债金额就无法确定资产组可收回金额的除外。”上述问题中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样属于账面已确认的负债,不将其纳入资产组的范围并不影响可收回金额的确定,因此,商誉相关资产组的构成中不包括递延所得税负债。
其二,CAS 8第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也不应当包括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或者流出以及与所得税收付有关的现金流量。”《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IAS 36)也明确规定,未来现金流量的估计数,“不应当包括所得税收入或支出”。因此,从会计准则已经界定清晰的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角度看,资产组的账面价值构成中也不应包含递延税项。反之,如果包含,那么在确定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预期收益或折现率的确定)时就不得不考虑所得税费用的影响,而考虑了纳税影响则违背了会计准则的现行规定。
至于为何不考虑所得税影响,IAS 36在其随附文件的“结论基础”部分特别给出的理由之一就是,“企业将暂时性差异的纳税影响额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因此,为了避免重复计算,在计算确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时,不应考虑这些暂时性差异的未来纳税影响额”,这里的暂时性差异指的就是资产的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
该“结论基础”进一步指出,通常情况下,初始确认时资产的计税基础等于其成本,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反映了市场参与者对未来纳税现金流量的评估,因此,不需要对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进行调整;在确定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使用价值)时,原则上,使用价值应包括未来纳税现金流量的现值,然而,估计该因素的影响可能非常困难,这是因为:(1)为避免重复计算,必须排除暂时性差异;以及(2)可能需要通过重复甚至复杂的计算来确定使用价值,从而使得使用价值自身反映与该使用价值相等的计税基础。出于这种考虑,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要求公司采用税前未来现金流量,同时,采用税前折现率计算确定使用价值。
这充分表明会计准则在制定时基于成本效益原则,避免将问题过于复杂化而明确无需考虑所得税影响。因此,我们认为,只要按照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操作即可,无需“自加压力”、“自寻烦恼”,将本已被“剔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再纳入其中。
最后,评估实务中的其他注意事项。商誉减值测试评估中,包含商誉相关资产组范围的确定一直以来都是业内存在重大争议的话题,对于其中涉及所得税的处理问题,我们在前文论述的基础上再补充说明以下思考:
由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为税前现金流量,在估算时可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直接估算现金流入、现金流出的方式确定现金流量,或者采用收入减成本及相关费用的方式计算确定,不建议采用企业价值评估时惯用的以净利润为基础倒算的方式确定。主要是后者涉及扣税后利息支出和折旧摊销的加回时容易出现口径不匹配方面的差错。一是加回的扣税后利息支出中的“所得税”是按照企业实际所得税费率还是法定所得税率(25%或15%)计算?我们认为应采用企业实际的所得税费率计算,也就是说在计算净利润时扣除了多少所得税就加回多少所得税,以确保计算结果准确反映资产的税前现金流量;如果以息税前利润(EBIT)为基础计算税前现金流量则不涉及利息支出的扣除与加回。二是折旧摊销金额是基于母公司合并报表层面以购买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提的折旧摊销,而不是被购买方个别报表中反映的折旧摊销;当然,在计算税前现金流量时,无论是扣除合并报表中的折旧摊销还是被购买方个别报表中的折旧摊销,对于税前现金流量的确定均不产生影响;但是,如果评估中涉及税后现金流量、税前折现率的迭代计算,则应当采用合并报表层面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的折旧摊销,以体现评估增值(公允价值大于计税基础的部分)的税盾价值,进而使得评估确定的可收回金额与合并报表层面的账面价值相匹配。事实上,正是由于该暂时性差异并不具备抵税效应,因而在会计计量上,一方面在资产负债表的左侧充分反映相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另一方面在资产负债表的右侧揭示该等评估增值递延到未来的纳税义务。但减值测试评估确定的是资产负债表左侧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
另外,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如果涉及税后现金流量和税后折现率的确定,那么在确定所得税的影响时应更多考虑的是基于“资产”的所得税政策,而非基于个别“企业”的所得税政策,这是商誉相关资产组与企业价值评估的不同之处。
执笔人:中联评估岳修奎
审核人:天健华辰陈小兵、金证评估徐晓斌、北方亚事李德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