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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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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进一步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设计,增加预缴申报可调整项目,降低纳税人税收风险,减少汇算清缴退税发生
发布时间:2026-01-28   来源:税政解析与策略 作者:谢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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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实行"按月(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收管理模式,这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确立的基本原则。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许多企业发现,虽然汇算清缴时需要对所有税会差异进行全面调整,但在预缴阶段却不能随意调整这些差异,这一规定如果后续是汇算清缴补税,还好;但如果后续是汇算清缴退税,却是需要税务人员审核后再退还,税务人员有其职责要求,审核退税并不只是对税会差异进行单独审核,而是对该企业的所得税年度申报表进行全面、完整的审核,并且对审核退税的情况后续还需要接受督查、巡视、审计,退税审核工作必须做到细致入微,季报预缴多交的所得税,在审核后退还的税额也许会更少,所以征纳双方都很不愿意办理汇算清缴退税。
一、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的基本原则:以会计利润为基础,不进行税会差异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企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进一步强调预缴申报的规范性要求:企业在季度预缴申报时,"利润总额"项目应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利润总额,再根据申报表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实际利润额"。企业不得在预缴申报时自行调整税会差异,否则可能导致申报数据与财务报表不一致,引发税务风险。
这一规定确立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的基本原则:以会计利润为基础,不进行税会差异调整。其核心目的是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防止企业通过调整税会差异人为操纵预缴税款金额,同时简化预缴申报流程,减轻企业财税负担。
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的有所突破:允许企业在预缴阶段进行特定调整
尽管政策原则上禁止企业在预缴申报时调整税会差异,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例外情形,允许企业在预缴阶段进行特定调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目前允许在预缴申报时调整的特定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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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这些例外情形的共同特点是:差异调整规则明确、计算标准量化、数据可直接获取。例如,专用设备抵免的计算公式为"投资额×10%",房地产预售收入调整基于"预计计税毛利率",不征税收入调整直接对应"收入确认"而非后续支出处理。这些特性使得例外项目的差异调整在预缴阶段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控性,与一般税会差异的复杂性形成鲜明对比。
三、政策建议:增加预缴申报可调整项目,减少汇算清缴退税发生
部分企业财税人员对预缴调整规则理解不透彻,错误地认为预缴申报时就可以对税会差异进行调整,避免后续汇算清缴退税,结果反而被补税并加收滞纳金。
例如,2025年度,A公司在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时,根据会计核算结果申报有关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税务部门在开展风险核查时发现,A公司就该笔收益进行预缴税申报时没有取得相应的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税务部门认定,这部分收入不能作为免税收入申报,A公司需要更正有关预缴纳税申报表,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
又如某企业B在填报预缴申报表的"利润总额"项目时,担心汇算清缴退税麻烦,提前调整税会差异,导致申报表"利润总额"小于其财务报表列报的数据,最终被税务机关要求修改三个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补缴税款并缴纳相应滞纳金共计1286.87万元。
根据现行规定,年度汇算清缴调减产生应退税款的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需核实后才能办理退税,流程复杂、耗时较长。即使企业选择将多缴税款抵缴下年度预缴税款,也需经过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增加了企业资金周转的不确定性。
建议进一步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设计,增加预缴申报可调整项目,降低纳税人税收风险,减少汇算清缴退税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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