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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政解析与策略: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
根据《条例》 的规定,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行为都应缴纳土地增值税。这样界定有三层含意:一是土地增值税仅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征收,对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不征税。这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集体土地实行征用,依法被征用后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土地不得转让。如要自行转让是一种违法行为。对这种违法行为应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来处理,而不应纳入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二是只对转让的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不转让的不征税。如房地产的出租,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的产权转让,不应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三是对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征税,对发生转让行为,而未取得收入的不征税。如通过继承、赠与方式转让房地产的,虽然发生了转让行为,但未取得收入,就不能征收土地增值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43号)(本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且已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在一定年限内有偿使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2019年7月16日)
《征求意见稿》在此前转让国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基础上,首次将出让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或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作价出资、入股纳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注:此后至今(2026年1月):未有官方消息表明该法律已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通过,也未公布施行日期。现行有效的法律依据仍是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2011年修订),属于行政法规,而非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