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土地增值税
公司在租用的集体土地上修建了一些建筑物及附着物(无证),转让该部分建筑物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6-01-26   来源:税政解析与策略 作者:谢华峰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图片

https://guizhou.chinatax.gov.cn/govmsgbox/202407/tGovMsgBox_27590691.html

基本信息
姓名
何*
信件标题
土地增值税咨询
信件内容

1、公司煤矿租用集体土地;2、公司在租用的集体土地上修建了一些建筑物及附着物(无证);3、公司转让煤矿后针对该部分建筑物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4、《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该条款是并列关系还是递进关系?即只要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转让(不管任何性质的)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均需缴纳土地增值税,还是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转让必须是附随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来信时间
2024-07-08 09:10:02
回复信息
回复时间
2024-07-09 09:31:45
回复人
贵州省税务局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138号)

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第三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第四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非常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如您有相关涉税问题需要咨询,欢迎拨打贵州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办理状态
已办结

 

税政解析与策略: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

四、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条例》 的规定,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行为都应缴纳土地增值税。这样界定有三层含意:一是土地增值税仅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征收,对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不征税。这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集体土地实行征用,依法被征用后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土地不得转让。如要自行转让是一种违法行为。对这种违法行为应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来处理,而不应纳入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二是只对转让的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不转让的不征税。如房地产的出租,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的产权转让,不应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三是对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征税,对发生转让行为,而未取得收入的不征税。如通过继承、赠与方式转让房地产的,虽然发生了转让行为,但未取得收入,就不能征收土地增值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43号)(本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且已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在一定年限内有偿使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2019年7月16日)
《征求意见稿》在此前转让国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基础上,首次将出让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或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作价出资、入股纳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注:此后至今(2026年1月):未有官方消息表明该法律已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通过,也未公布施行日期。现行有效的法律依据仍是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2011年修订),属于行政法规,而非法律。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