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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应纳税额计算
发布时间:2026-01-15   来源:税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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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应纳税额计算

1、增 值 税 纳 税 人 年 应 税 销 售 额 超 过 规 定 标 准 ,需 要 办 理 一 般 纳 税 人 登记 , 其中 “ 年应税销售额 ” 都包括什么 ?

2、销售额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 , 税务机关如何核定销售额 ?

3、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 , 应如何选择折算汇率 ?

4、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 , 销售额计算公式是什么 ?

5、增值税销售额的定义是什么 ?

6、购进农产品需凭何种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

7、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 (不含固定资产 ) 、 服务 ,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 、 免征增值税项目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应如何处理 ?

8、什么是非正常损失 ?

9、纳税人凭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哪些 ?

10、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

11、哪些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

12、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如何处理 ?

13、纳税人发生视同应税交易以及销售额为非货币形式的业务 , 如何确定销售额 ?

14、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的利息支出 , 及其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贷款服务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 、 手续费 、 咨询费等费用支出能否抵扣 ?

15、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 , 因销售折让 、 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税额 , 应如何处理 ?

16、纳税人代为收取的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是否需要计入增值税销售额 ?

17、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

18、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如何确定 ?

19、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 (不含固定资产 ) 、 服务发生增值税法规定的不得抵扣情形的 , 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如何处理 ?

20、代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需要计入增值税销售额 ?

21、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包括哪些情形 ?

22、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哪些 ?

23、什么是销项税额 ?

24、什么是进项税额 ?

25、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 , 因销售折让 、 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 , 应如何处理 ?

 

1、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需要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其中“年应税销售额”都包括什么?

发布日期:2026-01-01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

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的计算。

纳税人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的销售额,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入对应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以上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答复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

三、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的计算。纳税人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的销售额,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入对应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2、销售额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如何核定销售额?

发布日期:2026-01-01

一、销售额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销售额。

二、纳税人发生上述规定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按顺序依照下列方法核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公式中成本利润率为10%,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行业成本利润实际情况调整成本利润率。

三、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答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第二十条销售额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销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法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按顺序依照下列方法核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公式中成本利润率为10%,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行业成本利润实际情况调整成本利润率。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3、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如何选择折算汇率?

发布日期:2026-01-01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在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时,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日或者当月1日有效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确定折合率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答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在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时,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日或者当月1日有效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确定折合率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4、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销售额计算公式是什么?

发布日期:2026-01-01

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答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5、增值税销售额的定义是什么?

发布日期:2026-01-01

一、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二、所称全部价款,不包括纳税人代为收取的下列税费或者款项:

(一)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产生的消费税;

(三)车辆购置税、车船税;

(四)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三、以上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答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增值税法第十七条所称全部价款,不包括纳税人代为收取的下列税费或者款项:

(一)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产生的消费税;

(三)车辆购置税、车船税;

(四)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第十七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6、购进农产品需凭何种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发布日期:2026-01-01

纳税人凭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购进农产品时,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农产品销售发票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答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二条纳税人凭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

(四)购进农产品时,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农产品销售发票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7、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26-01-01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当按照销售额或者收入占比逐期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于次年1月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全年汇总清算。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答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当按照销售额或者收入占比逐期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于次年1月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全年汇总清算。

 

8、什么是非正常损失?

发布日期:2026-01-01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等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所称非正常损失项目,包括:

(一)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与之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和建筑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和建筑服务。不动产在建工程包括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

本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

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燃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光伏发电、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等。

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二、以上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答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等情形。

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所称非正常损失项目,包括:

(一)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与之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和建筑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和建筑服务。不动产在建工程包括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

本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燃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光伏发电、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等。

本条例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9、纳税人凭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哪些?

发布日期:2026-01-01

纳税人凭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

三、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不动产取得的完税凭证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

四、购进农产品时,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农产品销售发票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从销售方取得的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上列明或者包含的增值税税额。

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答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二条纳税人凭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

(三)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不动产取得的完税凭证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

(四)购进农产品时,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农产品销售发票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从销售方取得的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上列明或者包含的增值税税额。

 

10、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发布日期:2026-01-01

一、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

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等情形。

所称非正常损失项目,包括:

(一)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与之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和建筑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和建筑服务。不动产在建工程包括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

本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燃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光伏发电、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等。

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三、以上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答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等情形。

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所称非正常损失项目,包括:

(一)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与之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和建筑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和建筑服务。不动产在建工程包括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

本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燃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光伏发电、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等。

本条例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11、哪些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发布日期:2026-01-01

一、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二、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等情形。

所称非正常损失项目,包括:

(一)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与之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和建筑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和建筑服务。不动产在建工程包括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

本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燃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光伏发电、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等。

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三、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增值税法所称个人消费。

四、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的利息支出,及其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贷款服务直接相关的投融

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暂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应当适时研究和评估购进贷款服务利息及相关费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政策执行效果。

五、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非应税交易(以下统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第三条至第五条以外的经营活动,并取得与之相关的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六、上述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答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

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等情形。

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所称非正常损失项目,包括:

(一)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与之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和建筑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和建筑服务。不动产在建工程包括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

本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燃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光伏发电、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等。

本条例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二十条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增值税法所称个人消费。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的利息支出,及其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贷款服务直接相

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暂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应当适时研究和评估购进贷款服务利息及相关费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政策执行效果。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非应税交易(以下统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发生增值税法第三条至第五条以外的经营活动,并取得与之相关的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二)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12、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26-01-01

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纳税人可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申请退还。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答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第二十一条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纳税人可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申请退还。

第三十八条本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13、纳税人发生视同应税交易以及销售额为非货币形式的业务,如何确定销售额?

发布日期:2026-01-01

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第五条规定的视同应税交易以及销售额为非货币形式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销售额。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答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第十九条发生本法第五条规定的视同应税交易以及销售额为非货币形式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销售额。

 

14、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的利息支出,及其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贷款服务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支出能否抵扣?

发布日期:2026-01-01

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的利息支出,及其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贷款服务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暂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应当适时研究和评估购进贷款服务利息及相关费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

销项税额中抵扣政策执行效果。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答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的利息支出,及其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贷款服务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暂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应当适时研究和评估购进贷款服务利息及相关费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政策执行效果。

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税额,应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26-01-01

纳税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答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纳税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15、纳税人代为收取的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是否需要计入增值税销售额?

发布日期:2025-12-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第十七条所称全部价款,不包括纳税人代为收取的车辆购置税、车船税。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答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增值税法第十七条所称全部价款,不包括纳税人代为收取的下列税费或者款项:

(三)车辆购置税、车船税;

 

16、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发布日期:2025-12-31

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上述所称个人消费。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17、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如何确定?

发布日期:2025-12-31

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公式中成本利润率为10%,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行业成本利润实际情况调整成本利润率。

以上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答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法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按顺序依照下列方法核定销售额: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公式中成本利润率为10%,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行业成本利润实际情况调整成本利润率。

 

18、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发生增值税法规定的不得抵扣情形的,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25-12-31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将对应的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对应的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答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四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发生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将对应的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对应的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代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需要计入增值税销售额?

发布日期:2025-12-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第十七条所称全部价款,不包括纳税人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答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增值税法第十七条所称全部价款,不包括纳税人代为收取的下列税费或者款项:

(一)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1、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包括哪些情形?

发布日期:2025-12-31

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非应税交易(以下统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第三条至第五条以外的经营活动,并取得与之相关的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以上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答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非应税交易(以下统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发生增值税法第三条至第五条以外的经营活动,并取得与之相关的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二)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22、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哪些?

发布日期:2025-12-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第十六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当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具体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其他具有进项税额抵扣功能的扣税凭证。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答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一条增值税法第十六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当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具体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其他具有进项税额抵扣功能的扣税凭证。

 

23、什么是销项税额?

发布日期:2025-12-31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销售额乘以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增值税税额。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答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第十六条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销售额乘以本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24、什么是进项税额?

发布日期:2025-12-31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答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25、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25-12-31

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多缴税款的,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或者按规定申请退还。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答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四条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多缴税款的,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或者按规定申请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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