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可以从从容容、游刃有余的度过过渡期,现在是匆匆忙忙、连滚带爬的摸索猜测税收政策。到目前为止,配套政策还是杳无音讯,1月6日登录进电子税务局,发票业务界面又出现了新功能:差额征税业务和开具原适用差额征税政策发票申请

点开“开具原适用差额征税政策发票申请”

下面有两个选项:
1.增值税纳税人在差额征税政策调整前开具的发票有误,且已按照原差额征税发票开具了红字发票,现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2.增值税纳税人在差额征税政策调整前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且已申报缴纳税款但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现需要补开原差额征税发票
从系统里这两个功能可以推断出:差额征税政策肯定会有调整,要么是原来让差的不让差的,要么是继续让差但是开票不让按照全额开了,总之,会有变化。
截至目前,据不完全统计,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共有30多项,不知道哪一个会被调整。
等等看吧。
另外,开票系统升级了,有些以前差额征税的项目不能继续使用差额征税了。

差额计税的问题,差额计税本身就是一个营改增过渡的计税方法,本身不符合增值税的计税原理,购进抵扣法,差额计税是完全直接对销售额进行调整。
新增值税实施后,增值税法没有授权对销售额的调整,销售额统一描述为:第十七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那么以前差额计税那些情况,理论上就不属于销售额,不属于销售额就不是征收范围,那是否用不征税发票替代购买方需要发票的矛盾?或者还有其他的方式解决,只有等了。
小编大胆推测一下,新增值税下,是否就不应该采取差额计税这个概念,要么你就定义是取得和应税交易相关的销售额全额征税,要么你通过规范性文件定义这部分不是和取得交易相关的销售额,然后操作上要么不开票发票,要么开不征税发票。
再有,截止目前,编码6开头的“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如下:
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604:代收印花税
605:代收车船使用税
606: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
607: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
608: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
609: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
610:有奖发票奖金支付
611:不征增值税自来水
612:建筑服务预收款
613:代收民航发展基金
614: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代收货款
615: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
616:资产重组涉及的货物
617:代收国际及港澳台地区民航其他税费
618: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
619: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和相关费用
620: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
621: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
622:资产重组涉及的金融商品
623:资产重组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
624:代收政府性基金
62401:代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62402:代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62403:代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62404:代收农网还贷资金
62405:代收差别电价
62406:代收广东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
62407:代收铁路建设基金
...中间还预留了编码
650: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按规定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项目。
从新增加的编码可以看出两点端倪:
一是,部分代收代付项目,不再计入销售额了,包括617、618、619、620、621、624及其下属编码、650。
二是,符合条件的资产重组仍然可以适用不征增值税的待遇,而且范围有所扩大,不仅包括现行的货物(616)、不动产(607)、土地使用权(608),还新增了金融商品(622)和土地使用权之外的无形资产(623),这是一个大好事。
部分内容来源于:何博士说税、二哥税税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