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税法规
税费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税费专题
政府性基金、费
营业税(已废止)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规则
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单位会计制度
财政总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已废止)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地方注协专家提示与业务指引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注册会计师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证监部门评估监管指引与评估风险监管提示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内部控制法规
企业内部控制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企业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企业内部控制其他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其他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法规
金融监管总局
央行
外汇管理局
外汇交易与银行同业拆借中心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其他金融法规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中登公司
期交所
商交所
金交所
中金所
中基协
中证协
中上协
中期协
其他证券法规
其他财经法规
国务院
财政部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国家审计
海关
商务部
发改委
工信部
科技部
市场监督管理
人社部
医保局
自资部
住建部
知识产权局
其他部门法规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经法规
江苏税费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法律及司法文件
全国人大
法院
检察院
司法部
民法典相关
公司法相关
破产法相关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50jvgnzrjggo
全文有效
2026-01-26
2026-01-26
无锡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人管理办法》的通知
锡科规〔2026〕1号  发布时间:2026-01-04   
 

各市(县)、区科技局,新吴区科工局,无锡经开区经发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无锡市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1月4日

 

无锡市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精神,加强无锡市技术转移机构建设,规范技术经理人从业行为,提升技术转移服务水平,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无锡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无锡市域内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技术转移机构”)以及技术经理人。

第三条 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技术从供给方向需求方转移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仅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

第四条 技术经理人是指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过程中,从事成果挖掘、培育、孵化、熟化、评价、推广、交易并提供金融、法律、知识产权等相关服务的专业人员,具备良好的技术背景,能够辨识科技项目的技术水平和应用场景,帮助科技成果拥有人或发明人寻找合适的合伙人、组建创业团队,熟悉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法规和操作程序。

第五条 无锡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全市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人宏观业务指导。无锡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科创中心”)负责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人的培育、评价和服务工作。

? 第二章  技术转移机构管理

第六条 申请入库的技术转移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无锡市域内从事技术转移服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科创飞地、校友组织等具有技术转移服务功能的各类主体。

(二)符合国家、江苏省和本市产业政策,发展方向明确,有符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的经营理念、商业模式、技术转移主营业务和核心竞争力。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接受过专业化教育培训的技术转移从业人员3人(含)以上。

(四)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有明确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章程、客户管理服务的规范性程序、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科学合理的员工奖惩机制。

(五)经营状况良好,上年度营业收入或申报当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万元,其中技术转移服务的直接收入不低于30万元;或近两年促成的技术转移项目不少于3项;或促成技术交易额累计不低于50万元。

(六)年均服务企业数量不低于20家;或年均组织交流活动不低于4次;或开展培训不低于100人次。

第七条 入库程序

凡符合条件的技术转移机构均可向所在市(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市科创中心审核,报市科技局审定后,按程序列入市级管理。

第八条 绩效评价

(一)对技术转移机构实行年度绩效评价,评价内容包括机构的技术转移人才培养、技术转移业务开展、活动组织及氛围营造、技术转移服务成效等方面。

(二)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

(三)已入库的技术转移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整出“无锡市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序列:

1.未按要求报送评估材料的。

2.入库信息及佐证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

3.连续两次评价为“不合格”的。

4.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重大安全、生态环保事故、质量事故,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5.主动申请撤销入库等其他情形的。

(四)技术转移机构发生更名或与入库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三个月内向市科创中心报送经归口单位审查后的变更申请。

第三章  技术经理人管理

第九条 在我市入库的技术经理人,不论劳动合同关系是否在无锡,可视同在锡从事成果转化活动的技术经理人。申请入库的技术经理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技术转移流程和法律法规,原则上接受过技术转移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

(三)有一定的技术、经济、法律、管理等知识背景,能够为技术转移提供专业服务。

(四)由技术经理人所在单位为其出具从业证明。

(五)积极协同高校院所、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地方(行业)分中心、技术转移机构开展技术转移服务工作。

第十条 驻校技术经理人

驻校技术经理人是指由市科技局从高校院所、技术转移机构等单位选拔,负责联系定点高校院所的专兼职入库技术经理人。驻校技术经理人应具有较为丰富的高校技术转移转化工作经验,熟悉高校科研优势、学科特点与成果资源,熟悉无锡市产业发展方向、重点领域及政策导向,任职期间按照委托协议开展工作,并定期向委派单位和市科技局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技术经理人,自愿向市科创中心申请入库。入库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登录技术经理人管理信息系统,填写入库申请表,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二)所在技术转移机构对申请人的信息和材料进行审核。

(三)市科创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入库。

第十二条 市科创中心负责对技术经理人进行绩效评价,技术转移机构应加强对本机构技术经理人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评价机制,督促技术经理人依法依规开展业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