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给我发了一张超市购物卡,我去超市买东西,收银员说不能再开发票,这符合规定吗?
答:本专题聚焦公司发放超市购物卡后,消费者持购物卡到超市购物时超市拒绝开具发票这一现象,深入探讨其是否符合税收相关规定,涵盖政策依据、营改增前后对比、政策解读、案例分析、税企争议、稽查焦点以及会计核算操作等方面内容。
一、政策依据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 53 号)
涉及条款内容: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营改增政策前后对比
(一)营改增前:对于购物卡业务没有统一明确的税收规定,各地执行标准差异较大,部分地区可能允许在购物时再次开具发票,税务处理较为混乱。
(二)营改增后:国家出台了2016 年第 53 号公告,对单用途卡的税收征管进行了统一规范,明确售卡环节开具发票,消费环节不得再开具发票,使购物卡业务的税务处理更加清晰和统一。
三、政策解读
该政策的核心目的是避免重复征税。在购卡环节,售卡方收取的是预收资金,此时货物或服务尚未实际销售,不缴纳增值税,但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而持卡人使用购物卡消费时,销售方已在购卡环节通过售卡方收到款项,且售卡方已开具发票,所以销售方在消费环节不得再向持卡人开具发票,以防止同一笔业务重复开具发票导致重复计税。
四、案例
案例一:甲公司为了员工福利,从某超市购买了10 张面值为 1000 元的购物卡,共计 10000 元。超市向甲公司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员工小李拿到购物卡后,到该超市购买了价值 500 元的生活用品,超市以已在购卡环节开具发票为由,拒绝为小李再次开具发票。此案例中,超市的做法符合 2016 年第 53 号公告的规定。
案例二:乙公司从某商场购买了5 张面值为 2000 元的购物卡用于业务招待。商场向乙公司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客户张老板使用其中一张购物卡购买了一套价值 2000 元的西装,商场同样拒绝为张老板开具发票。这也是遵循了相关政策规定。
五、税企争议
(一)企业方面:部分企业认为,购物卡购买的货物或服务最终是由持卡人实际消费的,应该在消费时为持卡人开具发票,这样更符合实际业务情况,也便于持卡人进行费用报销等操作。
(二)税务机关方面:坚持按照2016 年第 53 号公告执行,强调避免重复征税和规范税收征管的重要性,认为在购卡环节开具发票已经满足了企业的税务处理需求。
六、 稽查焦点
(一)税务稽查时会重点关注售卡方是否按照规定向购卡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有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二)检查销售方在持卡人消费时是否存在违规开具发票的行为,以确保购物卡业务的税收征管符合政策规定。
七、会计核算操作
(一)购卡方(企业):
购买购物卡时,会计分录为:
借:预付账款——购物卡
贷:银行存款
用于员工福利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贷:预付账款——购物卡
用于业务招待时: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预付账款——购物卡
(二)售卡方:
销售购物卡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开具发票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进行申报。
(三)销售方(持卡人消费的商家):
持卡人消费时:
借:应收账款——售卡方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收到售卡方转来的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售卡方
综上所述,超市收银员拒绝为持购物卡消费的消费者开具发票是符合规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