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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其他税费新政串讲
发布时间:2026-01-15   来源:言税 作者:严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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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印花税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第十二条授权国务院对特定业务免征印花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明确免税备案需提交交易合同及货物未实际进出关境证明。

    财税〔2024〕8号规定,2024.4.1-2025.3.31对上海自贸区及临港新片区企业离岸转手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财税〔2025〕10号将其范围扩展至全国7大自贸区及海南自贸港,并延长执行期至2027年底。

     
  2.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2025年第12届世界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15号)
    为支持筹办成都2025年第12届世界运动会,2025年1月1日起,对执委会使用的营业账簿和签订的各类合同等应税凭证,免征执委会应缴纳的印花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捐赠给执委会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3. 《关于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26号)
    为支持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自2024年4月1日起,承接主体转让划转的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免征承接主体应缴纳的印花税。对承接主体转让划转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以及运用现金收益买卖证券应缴纳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实行先征后返。

 

二、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2025年第12届世界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15号)

为支持筹办成都2025年第12届世界运动会,自2025年1月1日起,对执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资源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

11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明确了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在严格执行资源税法的基础上,对实际征管中征纳双方争议较大的问题进行明确细化,公告主要从9个方面明确了对资源税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的执行口径,包括不缴纳资源税的情形、部分应税产品的适用税目和征税对象、特殊情形下应税产品的计税依据、关联交易价格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自用连续生产应税产品定义、减免税管理规定和计算方法、不同结算方式下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
1.征税范围
各级执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组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罚没、收缴的资源税应税产品,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占地范围内开采并直接用于本工程回填的砂石、粘土等矿产品,属于不征资源税的情形。
2.适用税目
(1)对纳税人开采的凝析油、原油中分离出的油气田混合轻烃、天然气中分离出的油气田混合轻烃,明确了征税税目;
(2)对纳税人以尾矿为原料对特定矿物组分进行再回收利用和进行资源化利用生产粒级成型砂石颗粒两种情形,细化了相应的征税税目。
3.征税对象
对实际征管中征纳双方争议较为集中的煤炭原矿、选矿产品、盐类选矿产品和轻稀土、中重稀土等重要战略资源原矿、选矿产品的概念定义,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
4.关联交易
列明了属于关联交易价格明显偏低正当理由的四种情形。对于不在“正当理由”之列的情形,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规定调整纳税人的应税产品销售额。
5.税收优惠
明确了减免资源税的计算方法和管理规定
6.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细化明确了不同结算方式下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推荐:资源税新规:特殊情形下应税产品的计税依据明确

四、车辆购置税

1.《关于继续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7号)

2027年12月31日以前,继续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2.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七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5年第5号)、《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二十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5年第25号)、《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九批)发布

自2021年1月1日起,免税的专用车辆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实施管理。

 

3.《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关于2026—2027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4号)

1.2024-2025年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每辆免税额≤3万元),2026-2027年购置的减半征收(每辆减税额≤1.5万元);2.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标准体系发展和车型变化情况制定。

 

五、车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5号)

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和新能源船舶应符合规定标准。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不定期联合发布《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予以公告;纳税人凭标注“纯天然气动力船舶”字段的船舶检验证书享受车船税免税优惠。

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乘用车和节能商用车应符合规定标准。符合条件的节能汽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不定期联合发布《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予以公告

 

六、环境保护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决定(主席令第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25年修正版)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环境保护需要,对直接向环境排放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以外的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开展征收环境保护税试点工作。试点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挥发性有机物的特点,合理设定征税范围和税额幅度,完善监测技术和排放量计算方法,加强工作协同,加快推进试点工作。

  “国务院自试点实施办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内,就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议。”

自2025年10月28日起执行。

 

七、社保非税

1.《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

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18号)

延续实施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60%返还。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

延续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参加失业保险12个月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相应领取不超过1000元、1500元、2000元的技能提升补贴。

实施稳岗返还和技能提升补贴政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稳就业政策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25〕25号)

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力度。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1年以上的统筹地区,可对相关企业提高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比例,其中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由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最高提至不超过90%,大型企业返还比例由不超过30%最高提至不超过50%,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底。

实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相关企业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扩大社会保险补贴范围。重点行业领域的中小微企业与重点群体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按照个人缴费额的25%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为1年。补贴由企业申请,申请期限至2025年12月底。企业领取补贴后,要尽快发放给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具体范围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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